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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未到位 物业服务费要打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2:5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彦 本报讯 6月1日起,物业交付业主之后,如果相关配套尚未到位,物业服务费可在15%以内适当降低,差额部分由开发商承担。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6月1日起《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实施。《实施细则》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只能收取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三项。而且,公共水电分摊从物业服务费中剥离。 政府只对 前期物业定价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只能收取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三项。物业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公共水电 由业主分摊 新的《实施细则》还规定,物业交付买受人后,如果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尚未完备的,物业服务费可在15%以内适当降低,差额部分由开发商承担。 并且,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交付时间、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只能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采取价格歧视。价格部门将定期对物业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新的《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水电分摊从物业服务费中剥离,单独按实由业主另行分摊。 按照同时出台的《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分三个类型四个等级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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