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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规避纠纷的四盏红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6:04 《理财》

  赵晓飞

  经商做生意难免会遇上资金紧缺,相互借贷便成了很常见的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私人间的借贷形式不规范,引起纠纷的现象可是屡见不鲜,最终想帮忙却闹个伤和气的结局。在此,提醒各位生意人,私人间的借贷要看准以下四盏“红灯”。

  红灯一 :

  要履行借贷手续

  [案 例] :

  肖老板是刘老板的老客户,相互间交往了十余年,也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关系。去年春,肖老板要扩大自己商店的经营规模,于是向刘老板借5万元钱。而刘老板本身就是个爽快人,何况相互间多年的合作也很愉快,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在交钱时也没让肖老板打借条。转眼过去一年多了,约定还钱的时间到了,可刘老板要了几次也没要到分文,最后肖老板却说已把钱全部还给了刘老板。前不久,刘老板诉至法院,法院却驳回刘老板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无任何证据证明肖老板仍欠他的钱。

  提示:

  据了解,因为借贷多发生在交往较多的熟人之间,为此,有些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方打借条,甚至在借方主动提出打借条时,为显示自己的仗义,也不让写借条。如果这样,双方闹上法庭时则是“有理说不清”,因为法院重的是证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借款时履行手续打借条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后患。

  红灯二:

  问清对方借钱的用途

  [案 例] :

  刘老板是因为手中没借条缺证据无法要回自己借出去的钱,而钟老板呢,握着借条也要不回钱,因为他与借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这些年来,钟老板的生意做得很顺畅,赚了100多万元。一天,从小一起玩到大的同学谢某来找他,向他借10万元钱。当时,钟老板问谢某借钱准备投资何项目,谢某说是要开一家赌博游戏室,钟老板认为这虽然利大但风险也大,所以没有答应。可后来谢某又几次找到他,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的履行,在谢某的软磨硬缠之下,钟老板还是把钱借给了谢某,但没忘了叫谢某写上借条,并注明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结果,谢某的游戏室虽然开起来了,但没开多久便遭到公安机关查封,谢某也受到了处罚。这下钟老板慌神了,三天两头去问谢某要债,谢某每一次都说暂时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再三思量后,钟老板把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他的财产抵偿债务,可出乎意料的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钟老板的诉讼请求,还对自认为是“受害者”的他处以了罚款,这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提示:

  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借款的用途对还款不会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做生意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红灯三:

  明确利率的合法性

  案例:

  一段时期来,赖老板的生意连连失利,让他亏了不少。不久,他又看准了一笔生意,准备大干一场,弥补回损失,可是公司里的周转金已是非常困难了。为此,他找到廖老板,请他借些钱给自己,并答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利息,而廖老板见赖老板急需钱用,心想可以借此机会多赚些利息,便说要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给付利息,否则免谈。赖老板已像热锅上的蚂蚁,只得点头答应。几个月后,赖老板的生意成功了,他很快偿还了本金,但仅支付了银行同类利率3倍的利息给廖老板。然而,廖老板却认为,既然当时有协议,就应按协议支付利息,白纸黑字岂能赖。为此,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要求赖老板只需再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一倍。

  提示:

  生意场上的确存在放高利贷的现象,在他人急需借钱时,趁火打劫,抬高利息,然而,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明确的最高限度,并不是可由出借人与借款人间随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申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此,不依照法律抬高利息,在借条上写了也是白搭。

  红灯四:

  要知道催还款的时效性

  [案 例] :

  一日,张老板的表弟王某来找他借钱,说是开店做些小本生意。张老板见难以推托,便借了2万元钱给王某,并书面约定一年内归还。转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张老板认为王某的生意还在起步阶段,双方又是亲戚,便没有去催要。很快,两年又过去,王某仍然未还分文,并且从未提过此事。为能要回钱,张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去找王某讨要,但王某总是用各种借口搪塞,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张老板准备聘请律师与王某打场官司,而律师明确地告诉张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赢。为什么呢?因为他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机会。

  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借款到期后两年以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则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要债务,不然就会把自己的钱白白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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