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普通住房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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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1:43 中国网 | |||||||||
2006年1月17日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副局长王力介绍我国2005年税收工作情况及2006年工作安排,并答记者问。以下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副局长王力答记者问:
[燕赵都市报记者]前一段时间我看咱们国家好象说要对一个人购买两套房产进行征税,我采访这个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说可操作性非常小,因为购买房地产的时候,如果变更业主的名字,就可以成功规避高税收。我想请问,税务总局有没有想到更好的办法,从技术的层面上去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王力]谢谢这位先生的问题。刚才我已经回答了另外一位先生的提问,就去年国家对房地产税收的营业税政策的调整作了介绍。同时,我们现行的对房地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优惠的规定,比如对个人出售住房以后,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合乎规定的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对于个人出售住满5年唯一的生活用房,在出售的时候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 当然,对这位先生提出的目前我们房地产税收政策方面还也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我们也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积极的研究。在研究当中政策的导向应该是这样,就是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别,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我们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也是要加以限制。谢谢。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