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60多户房产企业十大税收违法问题曝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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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0: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月17日电 (记者 黄玫) 房地产行业成为税收违法行为的“重灾区”。2005年,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对全市260多户房地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有160多户,查补入库税款达1.3亿元,占了全年专项检查查补入库金额的七成多。 去年3月以来,广州地税开展了以清理漏登漏管户、房地产行业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收专项检查行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检查还延伸与之相关联的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
广州市地税稽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广州市房地产行业一直呈现较快的增长态势,市场运行也比较平稳、健康和理性。但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由于房地产开发过程复杂,资金投入与收益间隔长,财务核算和账务处理涉及的违法手段花样繁多,目前房地产行业主要存在以下十种税收违法手段: 一是瞒报或少报预收售楼收入。房地产企业通常采取会计核算上的确认销售与税法上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而自行延期申报;或者以未领取售房许可证为由,对收到的售楼订金采取不入账等手段隐瞒销售收入。某房地产企业将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产一直挂帐在“在建工程”科目,以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不按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从而延迟申报纳税。该企业被要求补缴城市房地产税849万元,加收滞纳金116万元。 二是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避缴税款。例如关联之间转移资金、集团内部购房优惠价交易等。某外资房地产企业存在境外售楼收入、将部分商铺的所有权转让给外方等行为,但是没有足额申报纳税,多年累计被查补地方税费8000多万元。 三是财务和会计核算比较混乱,导致了成本和企业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尤其是转包建筑环节支付的建筑费用和人工等成本核算。有房产企业将建筑成本中的“利息”和“管理费”项目一直挂帐在“在建工程”科目,没有按工程项目和完工进度及时分配结转到“固定资产”科目,少计了房产原值,从而少计了税款。 四是有挂靠关系的房地产企业之间应缴未缴税费现象。包括被挂靠企业向挂靠方收取的代扣缴税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等。广州地税稽查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对广州某大型房地产集团总部及其下属公司、关联公司共34户企业实施了专案检查,目前查出该集团涉税违法问题企业有26户。 五是企业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有意延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是回迁房部分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七是将自行开发的房产分给投资方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 八是以房产物业抵偿劳务款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九是对连续滚动开发的项目,不划分成本负担对象,模糊应纳税所得额。 十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收到的银行按揭挂往来账,隐匿收入,不缴或少缴税款。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对于房地产行业不断出现的税收违法现象,地税部门将会继续加大稽查监控的力度,一方面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包括对较大型房地产集团采取“集团式”作战模式开展专案检查;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将会采取系列措施加强对税收违法企业的执法力度,包括定期公告欠税企业名单,阻止欠税企业法人代表出境,行使税收优先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