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2日消息,河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河北保监局决定对浙商财险荆州中支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苏云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关于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7号
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荆州中支)
营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塔桥路新天地A2写字楼9楼
负责人:胡云飞
当事人:苏云梅
身份证号:42100219810307XXXX
职务:时任浙商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
住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居正街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浙商财险荆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浙商财险荆州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浙商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苏云梅通过将个人直销业务挂靠在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手续费资金共计20,071.99元。
时任浙商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苏云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套取费用清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浙商财险荆州中支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苏云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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