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5日消息,湖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盛泰公估的行政处罚决定。盛泰公估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湖南保监局决定对盛泰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对当事人杨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36号)
当事人: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估”)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1栋1321室
负责人:杨勇
当事人:杨勇
身份证号:43032119840831****
职务:盛泰公估董事长
住址: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大池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盛泰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盛泰公估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盛泰公估2017年1月第42号记账凭证显示公司报销广告宣传费3万元,2017年10月第46号记账凭证显示公司报销广告宣传费1.25万元,所附发票均为广告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两笔费用报销所对应的事项并未发生,所报销的款项共计4.25万元实际用于公司的市场开拓和日常的业务维护费用。
盛泰公估董事长杨勇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印刷费的情况说明》,2017年1月第42号记账凭证复印件,2017年10月第46号记账凭证复印件,对殷某、毛某和杨勇的调查笔录,殷某、毛某和杨勇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局决定对盛泰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对杨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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