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公估被罚0.8万:编制虚假资料

盛泰公估被罚0.8万:编制虚假资料
2018年10月15日 16:37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15日消息,湖南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盛泰公估的行政处罚决定。盛泰公估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湖南保监局决定对盛泰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对当事人杨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36号)

  当事人: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估”)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1栋1321室

  负责人:杨勇

  当事人:杨勇

  身份证号:43032119840831****

  职务:盛泰公估董事长

  住址: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大池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盛泰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盛泰公估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盛泰公估2017年1月第42号记账凭证显示公司报销广告宣传费3万元,2017年10月第46号记账凭证显示公司报销广告宣传费1.25万元,所附发票均为广告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两笔费用报销所对应的事项并未发生,所报销的款项共计4.25万元实际用于公司的市场开拓和日常的业务维护费用。

  盛泰公估董事长杨勇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印刷费的情况说明》,2017年1月第42号记账凭证复印件,2017年10月第46号记账凭证复印件,对殷某、毛某和杨勇的调查笔录,殷某、毛某和杨勇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局决定对盛泰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决定对杨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陈鑫

公估 盛泰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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