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梅保代甘肃分公司被罚2万:违规制作客户告知书

敏梅保代甘肃分公司被罚2万:违规制作客户告知书
2018年10月15日 11:57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15日消息,甘肃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违规行为,甘肃保监局决定对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张成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敏梅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8〕27号)

  当 事 人:敏梅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加莱印象第5幢5005号

  主要负责人:张成香

  当 事 人:张成香  

  身份证号码:62042319880710XXXX

  职     务:时任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     所:甘肃省景泰县草窝滩镇丰泉村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张成香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时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成香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代理机构季度业务汇总表复印件、当事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敏梅保险代理甘肃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决定对张成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8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陈鑫

保险代理 张成香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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