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未及时定损 赔付依据怎么定?

保险人未及时定损 赔付依据怎么定?
2018年01月18日 11:21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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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未及时定损,赔付依据怎么定?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核心提示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等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赔付金额起争议

  杨某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合同所适用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第十三条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四条约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2015年9月11日,经杨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白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当场向某保险公司报险。次日,某保险公司对三者车定损金额为2550元并进行了赔偿。

  11月1日,被保险车辆被送至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70000元。杨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被拒,遂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70000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交其内部电脑系统打印的被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载明被保险车辆定损金额为54000元,定损时间2015年9月14日,被保险人签章处日期为2016年2月19日,保险公司签章处及被保险人签章处均为空白。某保险公司据此认为2015年9月14日已经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了查勘定损,只同意按定损金额赔付。杨某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一直督促保险公司定损,但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车辆定损,故其只能自行维修,损失情况确认书系某保险公司后补,其未收到该确认书。

  某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被保险车辆维修项目的合理性及维修价格进行鉴定。法院未予准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维修发票赔付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保险金七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杨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本案中,杨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后未及时向杨某出具定损意见。虽然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其自制的被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打印件,但该确认书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更无证据证明曾将该确认书告知或交付杨某。故认定某保险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查勘定损的义务。杨某提交了保险车辆的拆解照片、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当以杨某提交的上述材料作为赔付的依据。依照某保险公司主张,其对被保险车辆定损金额为54000元,而杨某实际维修金额为70000元,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不准许某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杨某保险金70000元。

  保险人应及时履行查勘定损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及时实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亦明确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报案,报案亦同时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之意,作为保险人,应及时受理并尽快进行查勘定损;本案中,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后,对于保险标的物受损程度的核定处于懈怠状态,不核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及时核定义务,导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处于不明确、不确定的状态,有违保险合同订立之目的。杨某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对车辆进行修复,该行为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在不履行定损义务的前提下,又主张维修项目及维修价格不合理而申请鉴定,显然不应被准许,因此,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审理本案的法官建议,保险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查勘核定义务的重要性,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履行查勘定损义务,对于事故及损失及时认定,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定损,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杨畅

保险人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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