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法律法规 > 正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9:49 保监会网站

  第九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实行日常和年度检查制度。保险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公积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偿付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五)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

  (六)是否超范围或跨区域开办业务;

  (七)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八)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九)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十)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四条 年检合格的,由中国保监会在其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十五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财务状况异常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各项报表的;

  (四)未执行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审核的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分保方案或其他计划、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事由。

  第九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随时对保险机构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中国保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代其检查时,应当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管报表。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寿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的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有上级公司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公司签章。

  第九章 罚 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或有关负责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罚款;

  (四)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予以取缔。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取缔。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保险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责令改正,对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报批、备案,擅自设立或者撤销境外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擅自在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开展保险业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保险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上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其所支付报酬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收回所支付的回扣、佣金、手续费或其他利益,并处以等额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三)关联交易未经批准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单处或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除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经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表、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当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时,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管理规定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