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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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9:49 保监会网站 | |||||||||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意向书及其背景资料,包括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五)筹建负责人和拟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简历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保险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 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六个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筹建完成后,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开业申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四)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三年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七)拟经营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八)计算机设备、软件配置情况的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形式。 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总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营业部,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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