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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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9:49 保监会网站 | |||||||||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三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 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保险公司资本金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要求的,可不再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十五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五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其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发展; (二)总公司开业一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 (三)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 (四)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六)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应提交正式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经营范围、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筹建负责人、计算机设备方案及拟订的办公地点等。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对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审批。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 申请未被批准的,保险公司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申请被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的筹建。筹建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保险公司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报告,申请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开业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及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下列事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地址;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四)股权转让;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公司名称; (八)分立、合并;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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