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法律法规 > 正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9:49 保监会网站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提示。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关联公司之间的保险、再保险业务;

  (二)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三)关联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买卖或债权债务转移。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其他法人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七条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范围由中国保监会认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主要险种范围进行调整。

  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对报备的条款和费率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该条款、费率。

  未经总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政策;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内容显失公平或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率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订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七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第七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相关标准。

  人身保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同一险种应当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制订当地保险费率,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执行。中国保监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标准保险费率或保险费率浮动的幅度。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调整备案的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文本一式三份;

  (二)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保险标的最近三年的损失率、预定保险赔付率、预定各项管理费用及预定利润率;

  (三)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及确定依据;

  (四)该险种的业务宣传材料;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调整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文本一式三份;

  (二)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预定利息率、预定费用率及使用的生命表;

  (三)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四)该险种的业务宣传材料;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百分之四计提。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

  保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十九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在中国境内运用。

  第八十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政府债券;

  (三)买卖金融债券;

  (四)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管理规定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