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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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09:49 保监会网站 |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发[2000]2号)【2000年1月3日颁布】 法律标题: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0年1月3日
执行日期: 2000年3月1日 失效日期: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文号: 保监发[2000]2号 法律内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五章 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 第六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七章 再保险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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