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增速超30%迎利好 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投保可减税

责任险增速超30%迎利好 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投保可减税
2018年11月09日 06:5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慧保天下

  近期,一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引发大量关注,不少业内人士看到公告第一反应:企业投保责任险的保费可以进行税前列支,这是对于推动责任险发展的大利好呀!

  因为该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事实果真如此?

  从长远来看,确实是利好责任险

  刚了解到消息的时候很振奋,可是在看完国税总局官网发布的另外一则消息后,不少人士又多少有些失望了。

  11月8日,国税总局官网又发布一则“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上述公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执行日期进行了简要介绍。

  解读发布之后,很多人恍然大悟:不是释放重大利好,只是统一政策口径啊。

  其实,企业投保财产险的保费支出一直都是可以进行税前列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此有着规定: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对于业内人士来说,责任保险并不陌生,毫无疑问是属于财产险的一种,企业投保责任险所缴纳的保费按照规定,当然也应该在税前进行扣除,但实际操作中,却并不如人们想象中顺利。

  “解读”一文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中对于险企投保责任险保费是否准予税前扣除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而此次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就是为了给这一问题以明确答复,统一政策口径,以便于纳税人执行,更好的促进企业化解经营责任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告发布之后,对于此前某些理解有误地区的企业投保责任险无疑将产生立竿见影的促进作用,但对于其他企业投保责任险保费本来予以税前扣除的地区来说,似乎就没有什么影响了。

  对责任险问题有着深入研究的人保财险责任险事业部皮立波博士却不这么看,在她看来,应该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

  “前期部分地方在实践中已经是按照这个规定操作的,这次国税局只是以正式发文形式明确了。因此对业务发展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推动作用。这个政策对责任险的影响应该是长期的、深远的、制度性的,标志着国家对商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作用的认可和支持,体现了国家对责任保险的定位与意外险、家财险等个人性业务管理的差异化,对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具有鲜明的指引作用。”

  “强制”“准强制”推动责任保险快速发展

  责任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

  由于其特殊性,责任险几乎可以做到保罗万象,应用于各种各样的场合,例如各类雇主都可以投保雇主责任险,各种公共场所都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很多对专业水平有较高要求的职业从业者都可以投保职业责任险,各类厂家也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

  正是由于借助责任险可以有效转移各类赔偿责任风险,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效减少法律纠纷,具有显著的社会治理功能,所以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发挥空间,近些年来,责任险已经成为增速最快的险种之一。

  皮立波博士提供的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复合增长率达到19.50%,2016年增速达到20.04%,而财产险市场整体的增速只有9.12%。2010年责任险占财险的比重只有2.88%,到2016年,这一比重提高到了4.15%。

  到2018年更是责任险腾飞年,截至10月份保费规模突破500亿元,增速在30%以上,在财产险全险种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已经超过了5%。

  责任保险为何能发展这样快?这与近年来各种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强制”或“准强制”企业、个人投保责任险密不可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人尽皆知的“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国内其实还有多种责任保险是被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投保的,只是很多人不熟悉而已。

  其中一些险种属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系真正的强制责任保险,也有一些属于应行业要求投保,但也具备了准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征。

  例如2011年实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〇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一百五十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一百六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例如《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但也有一些险种,仅仅是被某些法律法规鼓励发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再例如,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建立补充保险,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险。

  ……

  皮立波博士在一篇文章中对不同责任险的不同发展模式进行了总结:

  责任险……有的是采用强制保险模式,有的则采取鼓励推动模式;有的是立法强制模式,有的则是部门规章强制模式;有的是统一条款和服务标准,市场主体分散展业,有的则是市场主体以共保体模式开办业务。

  虽然不同责任险种发展模式不同,有的属于强制,有的属于准强制,有的甚至只是鼓励,但很显然,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仍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展,而这依然是未来责任保险发展最重要的动力之一。

  向欧美发达国家看齐,财政补贴、政府治理类责任险迎新机遇

  总体来看,责任保险被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社会治理机制,受到政府部门青睐,目前已在医疗、旅游、交通安全、高危行业、建筑、教育等领域广泛采用,而随着国家经济转型,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责任险的发展潜力依旧巨大,很多的机会已经开始显现:

  2015年3月3日,工信部、财政部、原保监会三部委联合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正式展开;2017年9月,上述三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由此,在中央财政的补贴之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这类支持高端制造业的责任保险进入发展快车道。

  此外,一些政府治理类保险也开始出现重大发展机遇。例如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一旦该环责险成为强制责任保险,无疑将推动该类产品快速增长。

  皮立波博士表示,虽然目前责任险在财产险公司全险种保费中的占比仅有5%,但已经接近亚洲最高水平——日本,其2014年的责任险的市场份额也只有6%。

  不过,皮立波看来,这并不意味着责任险的发展水平已经接近顶峰,她认为中国责任险发展更应该向欧美发达国家看齐,因为亚洲发达国家与欧美发达国家在社会治理模式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不同。例如日本,其企业年金制度相当发达,因而抑制了对于责任险的需求,但是中国与日本在社会治理模式上又存在不同,所以在中国,责任险依然面临较大发展空间——慧保天下查阅资料得知,在美国,责任险市场份额已经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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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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