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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车祸丧生遗腹子获赔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9:48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寇先生在车祸中意外丧生,但是事发两天后,妻子为他产下女儿。近日,大兴法院安定法庭判令财产保险通化分公司先行赔偿寇先生遗腹子小寇20万元,两车车主郑某与任某各赔偿3万余元。

  2006年4月1日,寇先生乘坐周某驾驶的大货车为雇主郑某拉货,在大兴区磁大路魏善庄路口,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寇先生当场死亡。

  但是,就在寇先生去世两天后,2006年4月3日,他的女儿出生。

  经大兴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寇先生无责任。李某的雇主任某在出事之后已赔偿各项损失3.2万元。

  寇先生的亲属起诉,要求车主、司机、财产保险通化分公司共同赔偿遗腹子小寇抚养费等共计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保险通化分公司应当在车主郑某投保金额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20万元。周某驾驶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寇某死亡,属共同侵权,应由其雇主郑某和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寇在事故发生时已具备生命条件,且为寇先生之女,需要死者寇先生实际扶养,其应当享有要求侵权人赔偿扶养费的权利,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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