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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场由保险条文歧义引出的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10:5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本文摘要】 客户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入院治疗,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的“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拒赔。昨日,潜江法院通报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客户所患心脏病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5.6万元。

  客户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入院治疗,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的“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拒赔。昨日,潜江法院通报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客户所患心脏病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5.6万元。

  2002年3月25日、2005年4月22日,王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签订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

医疗保险以及康宁定期保险合同。该合同对重大疾病和心脏病释义:重大疾病或手术之一包括心脏病(心肌梗塞);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

  2002年至2005年,王某履行了交费义务。2005年11月17日,王某患病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武汉亚洲心脏病

医院就医,入院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手术花费医疗费49793.93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王某所患心脏病不属康宁终身保险和康宁定期保险的保险范围,拒赔。今年2月14日,王某向潜江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按约赔付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等疾病,而不应该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遂判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保险金5.6万元。

  作者: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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