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银保监筹罚决字〔2018〕9号(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李想)

渝银保监筹罚决字〔2018〕9号(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李想)
2018年12月07日 15:30 中国保监会网站

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筹罚决字〔2018〕9号

当事人:文津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1幢43-8

主要负责人:李想

当事人:李想

身份证号:50011319860105****

职务:时任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负责人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对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技术服务” “广告服务”财务事项,合计金额3256763元。

时任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李想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二、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将保险公司直销的车险业务133笔虚挂为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代理业务,保费合计1330264.71元,跟单手续费737813.68元,实际支付733183.1元。

    时任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李想对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三、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2017年5月,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通过基本账户向保险公司代付4名客户保费共计金额17626元,未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存放保费。

    时任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李想对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四、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2018年5月1日起,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未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相关情况说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相关投保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一是公司人员对财务制度和监管法规的认识淡薄导致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发生。二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施人为业务员黄某,属于黄某个人行为。

    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复核认为:一是员工不熟悉财务制度和监管法规以致发生违法行为,不是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二是公司作为法定主体,其违法行为必然由自然人实施,是否认定公司行为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确定。本案中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导致黄某利用管理漏洞帮助保险公司虚挂业务,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综上,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充分,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虚假金额较大,对市场存在较大影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上述规定,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决定责令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6个月,决定对李想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决定对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罚款18万元,决定对李想警告并罚款6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条第(七)项,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决定对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000元,决定对李想警告并罚款1000元。

    上述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决定对文津国际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3000元,决定对李想警告并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

2018年12月5日

李想 重庆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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