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6日,河北监管局筹备组近日公布关于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和主要负责人曹胜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经查,美臣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1月至检查日,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当事人曹胜亚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综上,河北监管局筹备组决定对美臣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曹胜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筹备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营业地址:石家庄市高邑县万城乡西林村万城大街44号
负责人:曹胜亚
当事人:曹胜亚
身份证号:13010219820915XXXX
职务: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6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臣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美臣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1月至检查日,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当事人曹胜亚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美臣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依据该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曹胜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银保监局筹备组
(河北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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