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2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因存在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产品收益作简单对比的行为,海南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陈明武给予警告。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号
琼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一路12号
负责人:卢海啸
当事人:陈明武
身份证号:46000619740913****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永范村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在2018年3月14日举办的产品说明会中,存在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产品收益作简单对比的行为。
时任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负责人陈明武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说会录音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三亚分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陈明武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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