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创新虚拟账户 别忽视冻结扣划存款的规定

银行创新虚拟账户 别忽视冻结扣划存款的规定
2018年03月23日 14:02 新浪银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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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信用卡

  文 | 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律事务部 陈福录

  银行创新的个人虚拟账户没有银行卡、存折等实体凭证,而是下挂于某个以银行卡(或存折)为凭证的实体账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由存款人本人支取操作,且只能转入其所下挂的实体账户中。这会使法院无法直接从个人虚假账户中冻结存款,也因此埋下了风险隐患。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此问题浅作分析。

  一、案例介绍

  林某在G银行只有一个理财金账户A,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2010年2月10日,林某在网上银行自助办理了定期存款15万元,期限半年,系统自动生成虚拟账户B,并将A账户中的15万元转入虚拟账户B中;3月12日,林某又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了定期存款10万元,期限半年,系统自动生成虚拟账户C,并将A账户中的10万元转入虚拟账户C中。

  2010年3月26日,刘某因林某拖欠借款13万元未还,将林某起诉至X法院。X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林某仍未还款,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7?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法律事务部陈福录银行创新虚拟账户别忽视冻结扣划存款的规定月16日,X法院到G银行查询林某存款情况,经查A账户内无存款,但B、C两个虚拟账户下有存款,于是出具相关手续,要求扣划B账户内的存款13万元。G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B账户是林某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定期存款时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账户,账户内的存款既不能直接提取也不能对外转账,既无法冻结也无法被扣划,账户中的存款只能由林某进行支取操作,且只能转入林某理财金账户A中。最终G银行说服X法院对林某的理财金账户A进行了额度为13万元的“只收不付式冻结”,以便B账户中的定期存款转入A账户后将其先控制住,再予以扣划。

  2010年7月28日,王某因林某拖欠货款8万元未付,又将林某起诉到N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N法院到G银行要求冻结林某虚拟账户C内的存款8万元。因为林某的A账户已被X法院冻结,G银行工作人员说服N法院办理了A账户的轮候冻结。当N法院发现只是轮候冻结而非生效冻结后,对此结果不予接受,并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对G银行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处罚。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冻结扣划的对象是什么;二是法院是否有权冻结扣划B、C两个虚拟账户中的存款;三是法院对A账户能否重复进行“只收不付式冻结”。

  1.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冻结扣划对象是存款而非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2条明确将“协助冻结、扣划”定义为“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依照这些规定,冻结扣划对象是存款而非账户。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486条“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和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可以看出,至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冻结扣划对象仍是存款而非账户。而本案所涉及的“只收不付式冻结”,表面上看是冻结账户,但只有当账户内的存款数额达不到法院要求的数额时才被允许使用,所以它仅是个例外,并没有改变冻结存款的本质。

  2. 本案法院有权冻结扣划B、C两个虚拟账户内的存款

  虽然本案资金存放于B、C两个虚拟账户内,但没有改变林某在G银行有存款这一基本特性。既然仍是存款,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冻结扣划对象是存款可知,本案两个法院均有权冻结扣划B、C两个虚拟账户内的存款。林某B、C两个账户内的存款数额已经超过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数额,因此也无需使用“只收不付式冻结”。即使B、C两个账户内的存款数额不足以冻结、扣划,需要采用“只收不付式冻结”,被冻结的也应该是B、C两个虚拟账户而非实体的理财金A账户。本案之所以对林某的A账户进行“只收不付式冻结”,是因为G银行创新虚拟账户时,忽视了冻结扣划存款的规定,使得B、C两个虚拟账户内的存款无法被冻结和扣划。

  3. 对A账户不能重复进行“只收不付式冻结”

  “只收不付式冻结”本质上仍属于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已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在X法院已对林某的A账户进行“只收不付式冻结”的情况下,N法院对该账户不能重复进行“只收不付式冻结”,只能进行轮候冻结。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的规定,X法院冻结未解除时,N法院轮候冻结将不产生冻结效力,若账户C内的存款先于账户B内的存款转入账户中,也将先被X法院冻结;如果N法院直接冻结的是账户C内的存款,则具有优先冻结的效力。显然,轮候冻结账户A与直接冻结账户C有着本质区别,这也是N法院不接受轮候冻结并对银行作出处罚的原因所在。

  三、对策建议

  法院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对象是存款而非账户;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案B、C两个虚拟账户内的存款无法被冻结和扣划,是因为G银行业务系统没有设置相应的冻结、扣划的操作流程。这反映出G银行在创新和设计虚拟账户时,忽视了有关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规定,致使设计有漏洞,埋下风险隐患,带来如本案一样的操作难题。因此,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时注意提前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1. 做好普法宣传

  银行法务部门须持续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让业务、科技等创新部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牢固树立“创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识,否则,有可能会埋下风险隐患。

  2. 开展事前论证

  银行业务、科技等部门在进行业务创新与设计时,必须会同法务部门认真开展事前论证,以确保创新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尽可能避免因设计漏洞导致的风险隐患。

  3. 强化制度建设

  银行应在制定各类创新活动的规章制度时,对开展事前论证作出强制性规定,明确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便有章可循,追责有据。

责任编辑: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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