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淑梅: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中未充分发挥应用

汤淑梅: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中未充分发挥应用
2018年01月14日 18:15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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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副总裁汤淑梅中诚信托副总裁汤淑梅

  新浪财经讯1月14日消息,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主办的“第二届金家岭财富管理论坛”今日在青岛开幕。中诚信托副总裁汤淑梅在论坛上表示,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应用。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汤淑梅: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发言之前先向大家报告一下,其实本来今天计划出席这个会议的不是我,是我们公司的董事长,但是临时他有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前来参会,委托我代表参会,也表示一下歉意。

  我虽然是代为参会,但是收获还是非常多的,尤其是听了前面的专家的演讲,茅塞顿开,而且从视角、思维上也上了一个新高度。谢谢主办方的精心组织和安排。

  我们现在这个主题是“经济转型与财富管理新趋势”,我看到了这个题目之后,我第一反应我想起一个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例是一个实际发生的,有一个人当时他所在的企业进行股改,他作为员工有资格参加这个股改的,他自己也筹了一些钱,把这个钱交给一家信托公司,也签了信托合同,信托公司拿到这个资金之后就以信托资金参与了这个企业的股改,同时以信托公司的名义持有了股份,后来这个人结婚生子,结果很不幸过了几年他生病去世了,这个时候正好信托也结束了,因为信托有几年的期限。信托结束,大家知道结束要涉及到返还财产,当时信托财产是什么呢?就是这个企业的股权,这个财产应该向谁返还呢?这个人现在已经去世了,他的家属对这个事发生了争议,他的父母一方或者兄弟姐妹一方就认为这个股权,这个财产,是属于这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他的妻子不同意,他妻子说这个股权是我们的婚后所得,应该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到底应该是属于哪种财产呢?其实这个问题拿到法院,法官一致认为其实这个和什么有关系呢?这个人和当初信托公司建立的关系性质有关系,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不同的关系是决定了不同的结果的。

  所以在财富管理过程当中,客户与财富管理机构建立什么样的关系,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约束客户与财富管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就想跟大家交流的题目就是“推广信托制度运用,助力财富管理,拥抱新时代”。分三个部分,一个是跟大家一同回顾一下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现状和特点,第二部分是简要分析一下目前财富管理市场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我们现状和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现状和特点。毋庸置疑,第一个特点,这个大家都是耳熟能详的,是规模大,增速快,潜力巨大。这个在咱们“十九大”报告当中其实也有体现,“十九大”报道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说明我国的居民手中已经积累了相当大的财富,而且可投资的资产规模也达到了一定的量,无论是从总量,从增速,都显示我国的财富管理市场是巨大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这是现状和特点的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就是参与财富管理的机构主体比较多,这个在其他国家也一样,除了金融机构还有一些独立的第三方都参与,在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我们国家所有的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财富管理的业务,比方说商业银行,从2005年有一家外资的私人银行在上海落地之后,国内的商业银行也都开始纷纷设立私人银行部,专门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到现在应该是不完全统计,已经有20家银行有专门的部门。另外像证券公司,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从2012年以后,也在开始设立财富管理中心,然后并以财富管理中心作为桥梁,负责整合公司内外资源,汇总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更不用说了,他们通常采取的模式是直接设立财富管理公司参与市场管理。

  另外还有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在这个市场中非常活跃,我们大家知道的独立财富管理公司,还有一些私募基金,还有互联网P2P,在这里说一下互联网P2P,它虽然起点比较晚,基数并不是很大,但是它的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形成的社会问题相对也多一些,但是从占有的份额上来讲银行还是排在第一把交椅。

  第三个问题,目前我国的财富管理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差异化的服务体系,按照人们的财富多少大致分了这么四类,不一定很科学,超高净值、高净值、富裕人群、其他,针对不同的人士现在的市场提供了不同的服务和不同的金融产品,从高往低,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服务,贵宾理财还有普惠金融服务,现在这个体系基本上已经达成。

  第四方面,就是从趋势上看,刚才范总也讲了一些财富管理的趋势,我是从客户和机构的角度来讲,从客户来讲,客户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而且要求定制化服务,全权委托管理越来越多。从机构上来讲,他对财富管理是越来越重视了,并不是把它作为一个简单的基础业务,很多机构把财富管理作为发展目标,而且建立了专业的团队,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是归纳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特点。我们这个市场大,增速快,潜力也大,当然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第一个缺少统一和明确的监管政策和要求,财富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规则模糊,导致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就像我刚才讲的那个案例,双方已经约定了信托合同,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你做财富关系要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关系不清的时候,各方的权利义务也就不是很明确,如果发生了争议,司法机关也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当然了,客户的权益也未必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那么客观上对于我们参与财富管理市场这些机构来讲,风险就增加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财富管理机构的准入门槛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参与财富管理的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财富管理公司的名义进行高息揽储,非法集资,以庞氏骗局模式迅速做大规模,大家知道2015年有e租宝,非法集资500亿,涉及人数超过了90万。去年,就是上个月,钱包网的实际控制人向公安局自首,他涉案金额和e租宝差不多,也是500亿,但是涉及人数超过了百万,这实际上是干扰了正常的秩序,破坏了财富管理机构形象,也影响了我们财富管理机构正常的发展脉络。

  第三方面的问题,就是现在财富管理机构虽然多,但是他们目前还仍然是以提供产品为主,依然还是处于营销金融产品为主的初级阶段,我能够适应客户私人定制的需求。其实呢,在西方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通常是被人们看成是财富的忠实守护者,所以财富管理机构不是简单给你提供一个产品,我这儿有一个产品能有多高的收益,你们是不是可以投资一下。其实他要负责的给客户,尤其给一个家庭提供消费开支、子女教育,乃至退休,甚至财富传承一系列的规划服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家庭信托或者家庭办公室是财富管理的最高形式,也正是因此,先知先觉的信托公司在几年之前率先设立了家族信托办公室,来从事这个财富管理的业务。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配套制度现在还不是很健全,刚才提到我们对国家,对财富管理,客户和机构之间法律关系到底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其他方面呢也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导致财富管理的初始标的大多以货币为主,比方说你是参加信托计划买银行的理财,加入证券公司的资管,等等,全部都是以货币的形式。其实呢,咱们国家居民手中可供投资的资产不仅仅是货币,刚才提到说房产能够占到投资量的60%以上,除了房产比方说货币基金、股票、股份,这些也都是有的,但是这些现在目前由于法制的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以及配套制度缺位,没有办法把它作为财富管理的最开始设立的一个标的。

  那么这个我们现在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和我国居民我的可投资的投资种类不相匹配的,这个导致了一些什么呢?就导致一些客户把资产转移到境外设立信托,或者采取离岸信托的架构,这个当然对我们不是很有礼。

  我从信托的角度,也是一个客观的现象,就是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应用,虽然说信托制度和财富管理联系非常紧密,为什么呢?因为信托制度它生来就是管理财产的一种设计安排,就像我们说谁能做受托人?信托公司就是天然的受托人,那么信托制度它实际上也是天然的管理财产的一个工具。为什么这么讲?可以从三方面解释一下,从信托企业上来看,信托虽然是因为财产传承和转移而产生,但与之向伴的则是对财产的管理,这个当年当骑士们离开家园去参加东征的时候,他会把自己的土地委托给朋友管理,就是为了他自己和家人持有土地,目的是在他回来之前,他的朋友能够对这个土地加以管理,同时防止外来的入侵者。所以信托实际上是财产转移和管理的法律设计和一种安排。

  那么从信托当事人地位来看,信托是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的安排,这种安排和财富管理需要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是相契合的,财富管理虽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大致基本内涵是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信托本身是按照谁的意愿设立呢?一定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所以你信托的目的什么的,都是由委托人决定,而不是由受托人决定。另外,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他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而且方式也是由委托人确定的。所以信托这些与生俱来的安排,它都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财富管理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这是从信托当事人的地位来看。

  我们还从信托的特点和功能上来看,信托制度它是能够满足人们对财富管理日益丰富多彩的需求的。当居民和机构只是一段时间持有一定量的资金的时候,他有可能会选择我去做一下存款,买一些银行的短期理财等等,但是当他资产量、资金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他的需求不仅仅限于这个,他希望财富管理机构能给他提供一个更广泛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以实现财务规划的需求。信托正好又和它相契合,信托的灵活性是能够满足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财产配置、资金使用、财富安排等多方面需求的,另外信托管理的独特性和长期性,也可以帮助客户实现家庭财富之树常青。虽然我们说信托制度生就是为财富管理的设计和安排,但是从我国目前实践看,明确采用信托模式或者信托架构,除了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计划或者信托项目之外,在其他场合还很少见到信托的字样,这是我归纳的几个问题。

  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个建议:第一个,就是针对刚才的问题,要制定一个统一财富管理的监管政策,明确客户与机构之间适用的法律规则。第二个就是明确规定财富管理机构的准入条件。第三就是以个人高净值客户需修为中心,调整银信合作中心,共同推动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银信合作以后还会有,但是不会像以前一样一推到底,而是各有分工。第四就是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建设,目前一个是信托税收还有税收财产登记,还有信托财产转移。还有就是加强客户风险教育,这个我不展开了。但是从资管新政下,我们感觉实际上更要对客户加强提倡契约精神,加强风险教育。以上是我的心得体会,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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