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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行可发人民币卡(图)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1:03 华夏时报
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按照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以后,将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昨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中国将制定和发布《银行卡管理条例》,内容将涉及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有关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支付系统的应用。 王兆星表示,按照现在中国金融业的职责分工,信用卡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由中央银行负责。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为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将认真审核发行信用卡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以及其内部的信息技术支持能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昨日表示,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这个要求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使监管更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 宋大涵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的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条例》对外资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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