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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高山案余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09:57 和讯网-《财经》杂志

  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案发已过去整整一年。在数起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先后因“先刑后民”而中止审理的同时,与此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正在渐次拉开帷幕

  □ 本刊记者 康伟平 段宏庆/文

  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中行)巨额存款失窃案(参见《财经》2005年第
2期“一个行长的失踪”)爆发一年后,近日终于有所进展。

  据《财经》获悉,包括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03,下称东北高速)、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辰能公司)在内的多家涉案公司,迄今均对河松街中行提起了诉讼,近日并已进入证据交换阶段。与此同时,在该案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河松街中行外聘人员刘静,已于今年2月19日被提起公诉,即将开庭审理。

  2005年1月,包括东北高速在内的多家企业存入河松街中行的数亿元存款不翼而飞一案曝光,而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已在事前逃匿。时至今日,巨额资金如何离奇失踪,依然缺乏清晰的答案。从诉讼进程看,原被告主要争执在于高山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以及与存款企业是否存在串谋的可能。

  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不仅直接关系着巨额亏空的责任分担,更有助于揭示银行内控机制的缺失,对于反思当前进度一日千里的国有银行重组不无裨益。

  东北高速之诉

  今年2月23日,东北高速诉河松街中行违约的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

  东北高速,正是震惊中外的河松街中行巨额存款失窃案案发的起点。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有关人员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在河松街中行对前者存款余额进行核对时发现,巨额存款不翼而飞。其时,东北高速在该行的两个账户中仅余7.31万元人民币。而此前的银行询证函显示,截至2004年11月30日,两账户中共有存款余额2.9397亿元。此外,东北高速的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河松街中行的530万元同样去向不明。

  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在长达数年间涉嫌内外勾结盗取银行资金的犯罪事实由此被揭开。除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数家单位总计高达10亿多元的资金,已被高山等人转移至海外。

  中行总行旋即派出工作组进驻黑龙江省分行,彻查河松街中行的账户和资金情况。公安部成立专案组,全力追查高山等人的行踪。据悉,高山在案发前已经逃往境外。

  2005年1月15日,东北高速就巨额存款失窃一事对外发布公告。之前的1月11日,东北高速一纸诉状递到吉林高院,要求河松街中行支付2.9397亿元的存款本金及利息;1月17日,该案在吉林高院立案。

  河松街中行随即以管辖权异议为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指定由北京市高院负责审理,后者于2005年12月底予以立案。

  东北高速的起诉状显示,东北高速涉及存款丢失的账户有二,开立时间分别为2002年10月和2004年3月。在法庭上,原告共提交了八组证据,其中主要证据为四组。证据一,是东北高速转入14573098091001账户资金的有关票据,共21份;其显示截至2004年12月20日,共转入该户资金及利息总计4.4129亿元。证据二,是从14573098091001账户转出资金的票据,共16份;显示证明截至2004年11月10日,该户共转出资金2.9806亿元;由此,该账户应有资金余额应为1.4323亿元。证据三,是转入24087968091001账户资金的票据,共5份;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0日,共转入该户资金1.5074亿元。证据四,是银行询证函以及利息票据。

  原告指出,以上证据表明,截至2004年12月20日,原告所开立两个账户资金余额应为2.9397亿元。

  河松街中行的代理律师则对此表示不予认可。他认为,四组证据均由原告提供,单据上所谓被告的业务章以及签字目前无法核实,没有证明力。据悉,目前河松街中行所有相关原始材料都在侦查机关手中。

  东北高速指出,以上四组证据均为原始凭证,包括银行的进账单、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以及河松街中行开具的银行询证函和利息单据。其中,电汇凭证的真实性可向人民银行求证。

  河松街中行在答辩状中称,本案是“106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件”(此为公安系统对河松街中行案的统称)之一,现正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之中,涉及本案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河松街中行原行长高山已经潜逃并被通缉中,被答辩人原法人代表张晓光已经被检察机关批捕。本案件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故该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结论为依据。

  据悉,河松街中行已经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河松街中行的上级单位中行黑龙江省分行也已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东北高速对中止审理的申请予以了反驳。其代理律师指出,首先,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存单纠纷案件。其次,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然而,本案当事人——东北高速和河松街中行均不存在上述情况。再次,高山和张晓光的犯罪与本案无关,高山案属中行内部人员的职务犯罪,中行不能以自己的员工犯罪和管理不善为由,拒绝支付储户的存款。

  《财经》获悉,在东北高速首家诉诸法庭后,陆续有数家在资金失窃案中损失惨重的单位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未果。

  是次庭审中,被告河松街中行向北京高院出示了三份有关案件中止审理的裁定书——黑龙江高院于2005年5月21日做出民事裁定,宣布哈尔滨至祥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至祥)起诉河松街中行存款纠纷一案中止审理。今年1月18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哈尔滨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通物业)起诉河松街中行存款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四天后,2006年1月22日,黑龙江高级法院再次做出相同裁定,宣布辰能公司诉河松街中行存款纠纷案中止审理。

  上述三起案件被中止的理由,均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事实有待查清”。

  其中一份裁定书中特别提及,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于去年4月就相关民事案件向各法院发出建议,指出由于“涉及‘106金融诈骗系列案’,目前主犯在逃,有关事实不清”,因此“赔偿责任难以确定”。据悉,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06特大金融诈骗案”,具体侦查工作一直由哈尔滨经侦支队负责。

  辰能:“上门服务”悲剧

  与东北高速的境遇相仿,辰能公司的诉案早在去年12月23日就进行了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原定今年3月20日正式开庭。但如前所述,黑龙江省高院已于今年1月22日宣布中止审理。

  辰能公司作为河松街中行的大客户,曾与之签有储蓄协议;先是以大额存单形式存款,后来开立了结算账户,大额存单的一些资金有时会调出来,通过结算账户向辰能公司在其他银行的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辰能在河松街中行的业务操作非常频繁,几乎每个月都有。”辰能的代理律师、北京瑞驰律师事务所的鲁俊峰称。

  2004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间,辰能公司向牡丹江一家企业支付了一笔620万元的款项,直到2005年1月6日,仍没有打到对方账上。辰能公司当天去银行查询,才被告知账户上的钱已不存在。

  “在辰能和中行的民事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辰能的钱是真实存入了河松街中行;第二,钱进入银行后,控制权不在我们手里了,我们对账户的所有操作都要通过银行。”鲁俊峰称,“我个人认为,高山盗取资金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伪造公章、伪造企业预留印鉴,建立两套账,对银行是一套真实账目,资金已被挪至其他账户;对企业是一套假账,显示资金还在企业账户上。”

  据此前记者调查了解,高山的基本操作手法是,在企业将资金存入银行之初,就被通过“背书转让”形式转到其他账户上了,根本未进入企业最初开立的账户。

  所谓“背书转让”,就是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背书转让需要持票人盖有其相应印鉴,并与企业当初预留印鉴相符,方可实现转让。

  业内人士分析,这有两种可能:一是企业相关人员与高山串谋,表面上在河松街中行开有账户,但企业支票一经划出,即通过背书转让或者其他转账方式转至其他账户用作它途。在此需要高山配合的,是向企业出具虚假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企业的中行账户上的假象。

  第二种可能性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立账户之初,其预留印鉴即被高山调换成其控制的印鉴。具体安排是:银行上门为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然后中途把企业预留印鉴偷换。这样,企业账户的支配权一开始就掌握在高山手里,可以任意调度资金。此后,每当企业有大笔资金存入,高山通过派人进行上门服务,在把支票取回银行途中,就可把企业支票通过背书的方式逐笔划入他所控制的账户;然后再通过这些账户把钱转出。同样,对于企业方面,高山出具的仍是虚假的存款证明和对账单。

  由于河松街中行尚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这一移花接木的盗窃行为的操作细节仍不得而知。“可以想象,高山做的应当很辛苦。因为辰能在这个账户上陆续发生了上百笔业务,现在看来,高就要调集其他账户里的资金来拆东墙补西墙。”鲁俊峰称。

  在辰能的案例中,企业的每次资金调动——例如打入资金、对外支付以及转账,高山都非常主动地派人上门服务,给企业出具对账单。“银行对账单是企业核对银行财务账目的最终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太可能再到银行去查询的。”对于辰能为何未能及时发现相关案情,鲁俊峰如是解释。

  “我们律所原来也是由银行上门服务,不过在河松街中行案发后,我们就取消了这项服务。”鲁俊峰称。

  没有“享受”到上门服务的东北高速同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发现 帐户内的黑洞。尽管公司所处异地,大量业务是通过电汇(同城资金的汇入与汇出往往是通过支票),但公司财务人员亦有亲赴河松街中行柜台办理业务的时候。而 每一次,无论负责接待的河松街中行的工作人员是谁,他们都会不约而同地告知公司——“您是我行的大客户,行长负责亲自给您办理业务。”此时的河松街中行正宛若高山的一家私人公司,所有的银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都在其个人意志操控下化为乌有。

  刘静案即将开审

  在上述所谓“上门服务”中,河松街中行外聘人员——同时也是高山司机的刘静扮演了重要角色。《财经》从哈尔滨市中院获悉,刘静已于今年2月19日被提起公诉,即将开庭审理。

  1999年来到河松街中行的刘静,在银行内部的身份为高山的司机。尽管他始终是银行的外聘人员,却能够以银行信贷员的身份,穿梭于河松街中行与各大企业客户之间,为企业提供所谓“上门服务”,包括收送支票和银行对账单等,为高山案中最重要的助手之一。

  起诉书显示,刘静出生于1973年1月15日,初中文化,系个体司机。2005年2月15日,因涉嫌票据诈骗,刘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3月11日,因涉嫌票据诈骗被逮捕;2005年10月9日,被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静目前涉嫌罪名有三——票据诈骗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据起诉书称,1999年8月,刘静受中国银行道里河松支行行长高山(另案处理)雇佣,为高山个人开车。期间,刘静在明知高山使用伪造的企业对账单、转账支票等银行票据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高山将上述伪造的银行票据以“上门服务”方式,送给东北高速等在河松街支行存款的储户,帮助高山欺骗上述储户,共骗得辰能公司30900万元、东北高速29330万元、黑龙江省社保局17000万元、哈尔滨市旅游局1000万元,诈骗人民币共计78320万元。

  2004年12月,高山携上述钱款潜逃。此外,2005年1月,刘静在潜逃期间,在江西省九江市曾伪造了化名刘宇涛的

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

  由此可以确知,在河松街中行存款失窃案中遭遇损失者目前已增至六家——东北高速、辰能公司、黑龙江社保局、哈尔滨市旅游局、哈尔滨至祥和汇通物业。据悉,哈尔滨至祥和汇通物业的损失额在5000万元上下。截至记者发稿前,黑龙江社保局尚未提起民事诉讼。

  据法律专业人士介绍,“上门服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目前也是各大银行竞争业务时普遍采取的手段之一。对比中国银行专门针对“上门服务”的内部规章,例如要求上门服务时必须同时有两个信贷人员前往,上门服务人员在收取现金、支票后必须马上返回银行,中途不得再办理其他业务等,河松街中行所谓的“上门服务”显然是“特立独行”。高山正是利用了业务(包括“上门服务”)监管的缺失,盗取了巨额资金。

  目前,“106金融诈骗系列案”的头号主犯高山是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重要目标。有消息称,高山现藏匿于加拿大。

  因河松街中行资金失窃案而引爆的其他刑事案件也正在逐步被揭开。东北高速原法人代表张晓光一案,日前已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很快将提起公诉。

  自东北高速1999年8月上市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张晓光,于2005年1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吉林省检察院刑事拘留,后该案交由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据消息人士透露,张晓光涉嫌贪污、受贿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张被拘捕期间,其妻在北京自杀身亡。

  此外,在2.9397亿元失窃案发生前一年,原东北高速黑龙江分公司党委书记兼经理、原东北高速投资部经理李百川“神秘失踪”,目前正在被吉林省警方通缉。

  据悉,东北高速诉河松街中行案原定于今年3月7日正式开庭。鉴于有关质证工作还没有结束,开庭时间将被推迟。3月7日,双方将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

  东北高速2004年年报显示,由于河松街中行以有关款项涉案为由拒绝提供银行询证函,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
报告。公司表示,2005年年报的披露依然面临极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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