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1月5日,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披露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姜明的行政处罚规定。直接责任人姜明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姜明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君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京保监罚〔2018〕24号处罚决定。
经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姜明(身份证号:220204XXXXXXXX1543)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姜明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京保监罚〔2018〕23号处罚决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张君(身份证号:650104XXXXXXXX0857)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张君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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