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峰:新发基金依照法规须建仓股票300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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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0:45 中国银河证券 | ||||||||||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的产品定位做出了若干规定。办法第29条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股票基金;(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四
因此,我们认为,从今年7月1日开始,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基金,为保证股票基金的基本特征,任何时候股票仓位都要保持60%以上。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方向基金,为保证债券基金的基本特征,任何时候债券仓位至少保持80%以上。而混合基金,则股票仓位必须控制在60%以下,债券仓位控制在80%以下。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有异议的,应尽快召集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现在9月15日,还没看到哪只基金刊登公告拟修改基金合同,明确基金的产品定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应得到维护。 截至9月14日,今年新成立的31只股票方向基金,如果在9月30日第3季度投资组合公告截止日补足或建好法规规定的60%股票仓位,经测算,需要建仓400亿元。剔除已经建好的大约100多亿元的仓位,估计未来还需建仓300亿元。如果10月下旬公布的第3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股票基金持有股票比例太低的话,市场将质疑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了基金合同和基金法规。既然不看好股市,那基金管理公司就不必募集基金份额了。在发行前向投资者宣传看好股市,募集资金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却不愿意买入股票而“干提”管理费。如果是这样,基金管理公司就存在诚信与道德问题。以股票基金为例,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购买股票基金,其购买行为就意味着其看好股市,此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履行承诺建好基本的股票仓位,也就是法规规定的60%。建议基金业实行差别费率,不愿意履行承诺在股票投资上“不作为”的基金,应减少其提取的管理费。如果一只开放式基金募集后,不买股票而手握大量现金,能让这样的基金舒舒服服地提取管理费吗?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合同中,给自己规定的建仓期由3个月提高到6个月,弹性空间太大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合同中的“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极端情况下将建仓期延长至6个月”的规定应重新讨论。应该加强监管,约束开放式基金的行为,缩减建仓期。如果建仓期延长,应禁止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费。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还是不愿意建仓,应解散基金,将资产还给持有人,由持有人自行判断并选择其他基金。 建议监管部门建立投资组合设立公告制度。目前开放式基金均需公告基金合同生效日。但基金成立并不意味着基金投资组合已经建立,此时投资组合全部是现金,基金还存在建仓期问题。建议基金在建好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基本仓位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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