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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基金业的阳光防腐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 14:54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三大支柱打造绿洲

  从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2000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到2004年6月基金法的正式实施,虽然在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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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6年的发展期间,基金业也爆发了基金黑幕事件,并且直至目前基金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但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和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背景下,在委托理财和国债回购的巨大黑洞面前,基金业能独善其身,成为一片难得的“绿洲”,主要得益于基金业的制度优势:强制托管、强制组合投资、强制信息披露是中国基金业繁荣的三大支柱。

  强制托管,使得基金投资者的资产得到安全妥善的保管。

  强制组合投资,迫使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时必须分散投资,使得在目前庄股崩盘的局面下,基金组合资产避免了非系统性风险。

  强制信息披露,迫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运作和托管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

  三大支柱下,基金业发展迅速。

  截至2004年6月17日,国内共设立基金136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82只。基金管理公司50家,其中已经开业的有41家,处于筹备期间的有9家。在50家基金管理公司中,中外合资基金公司达15家,占全部基金公司的30%。

  三大支柱中,强制信息披露是最为关键的。

  正是强制信息披露使得保护持有人利益和组合投资成为不可抗拒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使得基金法规不致于沦为“一纸空文”。

  虽然基金业内对强化信息披露有不同的理解或不同的看法,但现在基金业在资本市场的相对繁荣局面,终于使基金业完全认识到强制信息披露的极端重要性。

  应该来说,1997年时证监会对基金业的制度设计一开始就非常超前。1999年的“519”牛市行情,让基金业在火爆牛市的掩护下全行业弥漫着非规范行为。

  在基金业差点走火入魔的关键时刻,2000年10月媒体的《基金黑幕》一文让基金业又回到规范的轨道上来。

  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制度优势迫使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规范其基本行为,基金业基本稳定下来。

  强制信息披露又使得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其操作摊在阳光底下,让“天下人去评论”。正是有媒体的不断曝光,不断监督,使得基金业一直维持着较为规范的局面,使得基金业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相对繁荣的行业。

  与委托理财和国债回购的巨大黑洞相比,基金业保住了投资者的权益,基金业的“赚得明明白白、亏得清清楚楚”的特点是委托理财和国债回购所无法比拟的。

  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又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投资者的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非因基金财产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法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基金业的发展道路依旧任重道远。基金业在大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存在一些我们暂时忽视的风险,还需要夯实行业的基础。

  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

  截至2004年6月17日,与基金法配套的6部法规,中国证监会只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其余5部法规在6月中下旬陆续出炉。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分别规定了《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分别规定了《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编制及披露》。

  这样从今年7月1日起,在基金信息披露上,以管理办法为核心,以4个内容与格式准则和4个编报规则为主体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就构建完毕。

  在关于开放式基金是否披露规模与持有人信息问题上,业内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开放式基金不是储蓄,尤其是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对基金资产的短期波动有重大影响。申购与赎回按其规模、基金组合结构特征及市场行情对基金净资产构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持有大量基金份额的部分持有人集中赎回,可能会影响和冲击开放式基金的资产状况,严重的话,可以迫使基金管理人改变原有的、稳定的、可预期的基金投资策略。

  一般而言,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若高度分散,持有份额均匀,则该开放式基金持有人结构较稳定。

  2003年基金投资运作已经表明,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透明,中小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导致的净值波动中承担了不必要的代价。

  令我们感到非常高兴的是,监管部门的确听取了市场研究人士的建议,强制性地要求开放式基金必须持续地披露规模变动信息。

  第一,至少每周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

  目前还不知道是否每日公布资产净值,如果每日公布资产净值,就相当于披露了每天的规模。

  第二,在季度报告、半年报、年报中披露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份额变动情况,即期初期末数量和期间流量变化。

  从这一点来看,国内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完备性上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准。虽然在平时的经济生活中,开放式基金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但大的制度优势非常明显。下一步就是如何优化和完善基金的信息披露管理。

  细微处见真章

  此次信息披露最大的进步在于季度报告的推出,在季报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中增加了大量内容。由于季度报告只能延迟15个工作日,因此,强化季报的信息披露意义非常重大,可以直接、及时地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申购赎回运作。

  投资组合公告中的货币资金和国债合计统计的做法停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披露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其他资产的金额及占净值的比例。

  因为部分基金通过货币资金和国债合并统计的漏洞叙作了大量的回购融资,超规模融资运作,有的规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投资组合公告披露全部股票明细。过去仅披露前10大股票(指数基金前5大股票)

  投资组合公告中披露股票投资的重大变动,即详细的基金股票操作流量变化。从原来的只披露期末时点的存量信息,增加了股票大额变动的流量指标,如累计交易买入与累计交易卖出。

  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标准统一。在此之前,有的债券基金按持有债券的期限为标准披露组合,如1年、2年、3年。有的按持有债券的券种披露组合,如国家债券、企业债、金融债、央行票据。此次统一为按照债券的券种披露。

  1998年以来的基金业发展,让社会和市场深刻地认识到,抓住信息披露这个“牛鼻子”,就是抓住了基金业发展的关键。强制性要求公募型基金向社会充分披露信息,依靠社会监督并由社会各方展开公开的评论,监督和约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由投资人自主地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做出独立、全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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