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2023年03月16日 09:05 佳木斯政务

转自:佳木斯政务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1条)

政策内容为做实项目前期,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级重点项目推进单位予以奖励。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8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一季度完成前期工作,上半年前实现开工落地的新建省重点项目,其中总投资5-10亿元项目奖励50万元,10亿元及以上项目奖励80万元。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新开工省重点项目主体工程土建基础出正负零米,且项目建设形成的投资已纳入1-7月统计库,打捆项目已开工子项目总投资须占项目整体投资的50%以上。

三、工作流程

1.市发改委将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库相关数据,逐月对已开工项目进行筛选,及时组织兑现奖励,筛选工作每月20日前完成(具体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公布时间为准)。

2.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根据市发改委初步筛选的项目名单,逐月赴项目现场进行核查,时限为每月25日。

3.每月筛选及核实工作完成后,市发改委将项目及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将有关情况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组织兑现激励政策。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李博卿,联系方式:13045115777,邮箱:zfdxmb@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2条)

政策内容为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对一季度能够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省级重点项目推进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给予奖励。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5月10日。

一、范围和额度

一季度开复工建设省重点项目,按照完成投资额度的3‰给予奖励。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一季度开复工建设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度以市统计局入统数据为准。

三、工作流程

1.4月20日前,市发改委将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库相关数据,对已开工项目进行筛选。(具体日期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数据更新日期为准)

2.4月25日前,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根据市发改委初步筛选的项目名单,赴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3.5月上旬前,市发改委将核实后的项目及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将有关情况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组织兑现激励政策。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李博卿,联系方式:13045115777,邮箱:zfdxmb@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3条)

政策内容:为鼓励规上工业企业提质增效,按照企业2023年上半年产值分档,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领导班子(管理团队)一定资金奖励。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对佳木斯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的,2023年上半年产值超1亿元不到10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可比价,下同)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百分点,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领导班子(管理团队)相应金额奖励。企业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半年产值超10亿元,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领导班子(管理团队)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6月20日前,完成政策兑现前期准备:市工信局根据市区规上工业企业前5个月实现产值、增加值增速及6月当月预计生产形势等情况,对上半年经济数据达标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初步预测拟获奖励企业名单,组织企业签署承诺书,并提供拟获奖励人员个人账户。

2.7月20日前,市统计局提供市区规上企业上半年产值、增加值及增速数据认定表。

3.7月底前,市工信局依据统计部门的认定表,确定拟获奖励企业名单,呈报市政府审阅。

4.8月15日前,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法人代表或领导班子(管理团队)个人账户。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依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靳荟宇,联系方式:0454-8225114,邮箱:yxk327@126.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4条)

政策内容:将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由万分之1.5调整为万分之0.5,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免收贷款周转金手续费,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与本市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符合银行准入标准,银行承诺续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

三、工作流程

1.3月末前,市工信局统计全市近三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名单,发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对接并筛选有需求企业。

2.市工信局按月梳理并及时更新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发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备案。

3.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按备案名单对申请办理贷款周转金企业的手续费进行分类减免。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莹,联系方式:0454-8553788,邮箱:jmsgxwrz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5条)

政策内容:为鼓励规上工业企业进一步增产扩产,对工业增加值实现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用电补贴。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对佳木斯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的,2023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可比价,下同)实现正增长,同比增长小于10%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其缴纳实际发生的工业用电量产生费用较去年增加部分的10%的用电补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其缴纳实际发生的工业用电量产生费用较去年增加部分的20%的用电补贴。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所有经济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业用电量产生费用以电业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为准。

三、工作流程

1.6月20日前,完成政策兑现前期准备:市工信局根据市区规上工业企业前5个月实现产值、增加值增速、实际发生的工业用电量产生费用及6月当月预计生产形势等情况,对上半年各项数据达标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初步预测拟获奖励企业名单,组织企业签署承诺书,并提供企业专用账户。

2.7月20日前,市统计局提供市区规上企业上半年产值、增加值及增速数据认定表;市供电公司提供市区规上企业用电费用数据。

3.7月底前,市工信局依据统计部门的认定表和电业部门的缴费证明,确定拟获奖励企业名单,呈报市政府审阅。

4.8月15日前,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依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张烨,联系方式:0454-8225114,邮箱:yxk327@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6条)

政策内容:为鼓励规上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增产企业按照新增贷款额度,给予企业一定贴息支持。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在佳木斯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的,2023年上半年产值超1亿元,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上半年同比新增贷款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支持。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经济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所有贷款相关数据以银行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6月20日前,完成政策兑现前期准备:市工信局根据市区规上工业企业前5个月实现产值、增加值增速,6月当月预计生产形势,初步确定符合条件补贴企业名单,通知企业提供新增贷款合同、实付利息、专用账户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

2.7月20日前,市统计局提供市区规上工业企业上半年产值、增加值及增速数据认定表。

3.7月底前,市工信局依据统计部门的认定表及企业提供的由银行认定的相关材料,确定拟获补贴企业名单,呈报市政府审阅。

4.8月15日前,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依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明光,联系方式:0454-8225114,邮箱:yxk327@126.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7条)

政策内容:为鼓励规上农机整机生产企业发展壮大,对工业增加值实现较大增长的规上农机整机生产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对佳木斯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的,2023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可比价)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规上农机整机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6月20日前,完成政策兑现前期准备:市工信局根据市区市区规上农机整机生产企业前5个月实现产值、增加值增速及6月当月预计生产形势等情况,对上半年经济数据达标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初步预测拟获奖励企业名单,组织企业签署承诺书,并提供拟获奖励企业专用账户。

2.7月20日前,市统计局提供市区规上农机整机生产企业上半年产值、增加值及增速数据认定表。

3.7月底前,市工信局依据统计部门的认定表,确定拟获奖励企业名单,呈报市政府审阅。

4.8月15日前,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依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靳政时,联系方式:0454-8226216,邮箱:jmsgxjzb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9

政策内容全市发放政府消费券和实行购车补贴政策,积极谋划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正向拉动作用的“爱尚三江”系列促消费活动,引领市民消费热潮,促进消费品市场加快恢复。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11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范围:汽车、家电、百货、超市、餐饮、加油站等限上企业。

额度:全市发放政府消费券3000万元,其中:市本级发放2000万元,县(市)区发放1000万元;购车补贴标准:5(含)-10万元每台补贴2000元、10(含)-20万元每台补贴3000元、20(含)-40万元每台补贴5000元、40万元(含)以上每台补贴6000元,汽车下乡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每台增加300元补贴;其他商品补贴标准,根据消费者所购商品不同类别、档级分别补贴20-600元。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

三、工作流程

1.商户到银行机构签订承诺书,申请POS机或码牌。

2.银行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参与商户信息提报给县(市)、区商务部门和省级银行机构,县(市)、区商务部门确认商户信息后报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3.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将参加活动商户名单反馈给金融合作单位,通过后将参与商户名单对外公布。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红,联系方式:0454-8224214,邮箱:jmsswj2021@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限时即享类)

10

政策内容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限上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范围和额度

全市2023 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每户奖励30万元。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限时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商务、统计、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核对全市2023年度新入统企业名单,并组织2023年度新入统企业准备申报奖补资金材料。

2.对新入统企业及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3.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形成资金申请报告,并填报《2023年度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情况表》。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市奖励政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潘胤含,联系方式:0454-8224214,邮箱:jmsswj2021@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11

政策内容鼓励市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11月30日。

一、兑现范围

在佳木斯市购车消费者。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

三、工作流程

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在全市实行汽车购车补贴期间,在消费者享受商家打折让利、购车补贴基础上,享用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优惠政策。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红,联系方式:0454-8224214,邮箱:jmsswj2021@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12条)

政策内容:鼓励全市国有A级旅游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

一、兑现范围

(一)申请范围。2023年2月2日-2023年6月30日活动期间城区免首道门票的4A级、3A级旅游景区即佳木斯敖其湾赫哲旅游区赫哲水寨、佳木斯市水源山公园、郊区大来岗国家森林公园达勒花海景区(活动时间内以景区实际开放为准)。

(二)补贴额度

1.参加活动的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发放7万元补贴;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发放5万元补贴,条件是开放首月营业15天以上,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任何补贴。

2.活动期间4A级旅游景区每月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5天的,每月补贴5万元,所得全部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活动期间3A级旅游景区每月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5天的,每月补贴4万元,所得全部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日常运营接待严格执行开闭园时间。参加活动的A级旅游景区因特殊情况需暂停运营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区级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书面报告,当月连续闭园10天或累计闭园10天的不予补贴。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区级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供数据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由区级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统计属地国有A级旅游景区每个月营业天数及佐证。

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区级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供的数据,确定拟获补贴A级旅游景区名单及金额。

3.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补贴转至区级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由区级文旅部门拨付至属地A级旅游景区专用账户。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区域内国有A级旅游景区免首道门票补贴事宜。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庞茂杰,联系方式:0459-8511089,邮箱:lyjkf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13条)

政策内容:落实“引客入省”旅游支持政策,对游客(不含0454区域)在我市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20人以上,分不同情况给予旅行社800元至2万元奖励。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省外游客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递增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1.8万元。本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范围和额度

范围:凡在佳木斯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当年未因投诉而发生舆情和破坏旅游服务环境事件、未受到县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总社均可申报。

额度:本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

针对省外游客:游客须在我市停留2 天 1 夜(含)以上,且游览 2 个(含)以上收费 A 级景区。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20人(含)以上,奖励0.2万元;每增加10人递增0.1万元。火车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40人(含)以上,奖励0.4万元;每增加10人递增0.1万元。汽车团组年度内累计达到200人(含)以上,奖励1.0万元;每增长100人次递增奖励0.5万元。年度内累计接待省外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增长1000人次递增奖励0.2万元,此项奖励与航班团组奖、火车团组奖和汽车团组奖不重复奖励。

针对省内(域外)游客:须在我市停留2 天 1 夜(含)以上,且游览景点3处(含3处,其中至少有1处收费A级景区),且每个旅游团组达到40人(含)以上,给予旅行社每名游客20元奖励。

针对入境游客奖励:按旅行社每年接待游客实际入境数量,给予旅行社每名游客50元奖励。

三、工作流程

1.2024年年初,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向所在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报。

2.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初审后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市、县两级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分别负责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相应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4.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省申报所需奖励资金。

5.兑现时间为:2024年第一季度前。

四、其他说明

享受省级奖励政策,市、县不重复奖励。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许彬,联系方式0454-8242243,邮箱:jms8669168@126.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即享类)

(第14条)

政策内容: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在本市入统纳税的,按新增网络零售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优先支持销往省外额度占比高的企业,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范围:限上入统纳税的电商企业。

额度:按新增网络零售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统计部门、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7月25日前,市统计局提供全市限上入统电商企业2023年1-6月份网络零售额数据认定表。

2.8月10日前,市税务部门对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认定表中的企业进行税务认定。

3.8月20日前,市商务部门依据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的数据认定意见,综合梳理,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呈报市政府审阅。

4.10月30日前,市政府批示同意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专用账户(注:奖励个人的资金需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依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李思峰,联系方式:0454-8698563,邮箱:jmsswjds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15条)

政策内容:对上半年新增进出口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兑现范围

贸易额入统到佳木斯市的外贸企业。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以佳木斯海关数据为准。

三、工作流程

1.8月1日前,市商务局根据海关数据,初步确定符合补贴要求企业名单,通知相关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并报属地商务部门初审。

2.8月20日前,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复审,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审。

3.8月30日前,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呈报市政府审阅,合格后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公示,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公示结果兑现奖励资金。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依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孙阳阳,联系方式:0454-8222966,邮箱:jswjwm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16条)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进口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能源类产品落地使用加工,对上半年进口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兑现范围

贸易额入统到佳木斯市的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不在补贴之列。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以佳木斯海关数据为准。

三、工作流程

1.81日前,市商务局根据海关数据,初步确定符合补贴条件企业名单通知相关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并报属地商务部门初审。

2.820日前,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复审,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审。

3.830日前,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呈报市政府审阅,合格后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公示,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公示结果兑现奖励资金。

四、其他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奖励政策,依据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孙阳阳,联系方式:0454-8222966,邮箱:jswjwm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免申即享类)

(第17条)

政策内容(17-1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一、范围和额度

范围:我市被列入国家和省“保交楼”项目名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额度:由各商业银行审查企业主体资格、抵押物等条件后确认。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申请企业需提供:可研、相关批复、资本金足额到位、提供足值有效抵押、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资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各商业银行存在差异。

三、工作流程

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按各自流程审核发放。

四、其他说明

不在国家和省“保交楼”项目名单中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商业配套融资支持。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张凯国,联系方式:0454-6715109,邮箱:KFBTJK@163.com

政策内容17-2当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时,实施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

一、兑现范围

地方政府确定阶段性调整后,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本机构利率下限调整方向和幅度。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销售价格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市住建局每月15日前向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通报近三个月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2.若出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情况,市住建部门与人民银行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省人民银行确定后,黑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统一公布并执行新发放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方向及调整空间。

3.各银行机构再结合实际,确定本机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四、其他说明

借款人实际住房贷款利率,以借款人与银行机构合同约定为准。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张凯国,联系方式:0454-6715109,邮箱:KFBTJK@163.com

政策内容17-3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

一、兑现范围

主城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二手房“带押过户”。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市区商业银行全部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

三、工作流程

1.6月30日前,制定印发《佳木斯市推动落实不动产“带押过户”便企利民的工作方案》。

2.8月30日前,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抵押权变更”、“新旧抵押权组合”、“新旧抵押权分段”等三种操作模式功能的开发应用。

3.9月30日前,市银保监局、市金融服务局完成对市区所辖贷款银行工作指导、业务测试。

4.10月8日前,正式启动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

四、其他说明

不动产登记系统“抵押权变更”、“新旧抵押权组合”、“新旧抵押权分段”等三种操作模式功能的开发,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政府申请经费、完成招投标手续。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齐宁,联系方式:0454-8608526,邮箱:jmsbdczx@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18条)

政策内容:根据市区商品房销售状况,择期实施为期2个月的购房补贴优惠政策,鼓励市域外人口在我市购房定居兴业。

一、范围和额度

范围: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市区域外其他县(市)、外地市居民、农业户籍人口、现役和退役军人、在我市市区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额度:市区域外其他县(市)、外地市居民和农业户籍人口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现役、退役军人在我市市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在我市市区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的,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和15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6万元、4万元、3万元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

(一)外县(市)、外地市居民、农业户籍人口

1.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2.正式购房发票;

3.身份证和户籍簿;

4.需要补充说明购房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二)现役和退役军人

1.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2.正式购房发票;

3.身份证;

4.军人证件;

5.无房证明(原件);

6.需要补充说明购房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1.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2.正式购房发票;

3.身份证;

4.学历证明;

5.工作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6.无房证明(原件);

7.需要补充说明购房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未注明原件的均为复印件)

三、工作流程

1.开发企业将符合补贴要求购房人的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住建局

2.市住建局将购房人情况及相关资料汇总,完成初审后转各相关单位审核。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购房时间;市公安局审核外县(市)、外地市居民、农业户籍购房人户籍信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现役和退役军人购房人身份信息。

4.市住建局对经审核合格的购房人发放购房补贴确认单。

5.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照后,持房照、确认单、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购房补贴。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按各自流程审核发放。

四、其他说明

同时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按标准最高的执行。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张凯国,联系方式:0454-6715109,邮箱:KFBTJ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19条)

政策内容19-1):对信用评价等级为3A的房地产诚信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可调整至项目验收后,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除。

一、范围和额度

范围:信用评价等级为3A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额度:按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不集中供热项目85元/平方米)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

三、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供承诺书,明确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扣款时间、批次和额度。

2.市住建局在约定时间点组织企业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转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其他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2年评定一次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张凯国,联系方式:0454-6715109,邮箱:KFBTJK@163.com

政策内容19-2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代替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灵活度。

一、兑现范围

处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

三、工作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提交银行保函;

2.市住建局审核批准。

四、其他说明

如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项目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琦璐,联系方式:0454-6715050,邮箱:50412086@qq.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20条)

政策内容:在建项目阶段性缓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交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范围和额度

(一)交通项目

1.范围:2023年度佳木斯市辖区监管权限内的在建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2.额度:缓缴额度不少于三个月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水利项目

1.范围:2023年度续建和新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缴之日在2023年度内。

2.额度: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缓缴质量保证金额度。

二、兑现方式

1.交通项目,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准。

2.水利项目,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

三、工作流程

(一)交通项目

1.3月1日前,完成政策兑现前期准备:佳木斯市辖区监管权限内的在建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缓缴协议。

2.工程复工及开工后,在月计量工程款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暂缓收缴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少于三个月,待2023年12月底工程交工(停工)由施工单位补交齐全。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各建设单位将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建立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台账。

(二)水利项目

由项目法人履行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流程。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

交通项目:联系人:张广东,联系方式:0454-6770008,邮箱:jmsjtj@126.com

水利项目:联系人:杜君,联系方式:0454-8437631,邮箱:slgcjsyjd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21条)

政策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范围和额度

范围:在政策执行期间提出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22年7月1日以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额度: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免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以下简称特检所)业务受理大厅统计数据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特检所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核对营业执照, 协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个体工商户政策性减免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登记表》(若是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还需核对注销通知书原件)。

2.特检所业务受理大厅使用“天眼查”软件核对营业执照,经核对通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缴费时享受减免政策。

四、其他说明

承接黑市监规〔2022〕5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企政策。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包丽娜,联系方式:0454-8323399,邮箱:jmstjsbj@126.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22条)

政策内容: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

一、兑现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三、工作流程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其他说明

1.政策兑现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预算单位应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组织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监督管理。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对各级预算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中华,联系方式:0454-8686992,邮箱:sczjcgb@126.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23条)

政策内容:为扩大“三农”和小微信贷投放,支持企业票据融资,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提供年利率2%的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向商业性银行机构提供年利率2%的再贴现资金,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范围和额度

支农再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涉农主体新发放的加权平均利率不超过5.5%(含)的涉农贷款;支小再贷款,符合条件的农商行、村镇银行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新发放的利率不超过5.5%(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再贴现,商业性银行机构为涉农、小微和民营等企业办理的票据贴现利率低于该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的票据,上述资金均按“一比一”的比例予以支持。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申请后的审核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采取“先贷后借”或“先贴后借”的报账模式发放,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办理。

1.市场主体根据融资需求向银行机构提出申请,受理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或贴现资金;

2.银行机构自愿向当地人民银行发起申请,审核通过后,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限额,限额下批后,即可办理。

四、其他说明

1.市场主体须向银行机构提出贷款或贴现申请,无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2.市场主体申请贷款或贴现所需的材料、程序、条件等事项,以所在银行的要求为准。

3.银行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根据融资主体申请及客观条件,确定放款额度和利率。同时,根据自身资金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聂璐璐,联系方式:0454-8682436,邮箱:jmshxgl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限时即享、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类)

(第24条)

政策内容(24-1):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县(市)区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

一、范围和额度

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与本市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符合银行准入标准,银行承诺续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限时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统计部门(或行业部门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1.银行或企业向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审核合格后提交市工信局、财政局复核。

3.市工信局、财政局复核无误在贷款周转金业务推荐表盖章。

4.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办理后续放款事宜。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莹,联系方式:0454-8553788,邮箱:jmsgxwrzk@163.com。

政策内容(24-2):市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3%收取,对单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担保贷款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市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受理的担保贷款业务,对单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担保贷款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

二、兑现方式

本政策遵循“申即享”原则

三、工作流程

1.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提交所需申请材料,担保公司审核材料并入户实地考察。

2.担保公司审查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3.银行审核通过后放款。

四、其他说明

企业申请政策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及是否符合条件,最终以受理担保公司为准。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王永久,联系方式:13359768696,邮箱:377679989@qq.com。

政策内容(24-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一、兑现范围

经受理担保公司认定风险可控且符合担保受理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市金融局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督导各融资担保机构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每月月底前从各融资担保机构调取信息,了解政策兑现情况。

四、其他说明

企业申请政策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及是否符合条件,最终以受理担保公司为准。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刘腾谣,联系方式:0454-8705704,邮箱:jrfwjdfjr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限时享类

(第25条)

政策内容:对于2022年4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一、范围和额度

2022年4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经银企双方协商,同意办理延期的贷款(相关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限时即享”原则,在政策框架内,以银行机构确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采取小微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方式办理,若未达成一致,银行说明原因。

1.贷款到期之前,小微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延期事宜,提交延期申请材料。

2.银行机构研究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延期申请通过,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延期支持。

四、其他说明

1.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所需的材料、程序、条件等事项,以贷款银行的要求为准。

2.人民银行根据银行机构需求,综合运用多种货币工具给予支持。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刘金璐,联系方式:0454-8677505,邮箱:jmshxgl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26条)

政策内容: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一、兑现范围

已经进行延期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和已到期的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

延长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投放期。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市金融局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督导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每月月底前从各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调取信息,了解政策兑现情况。

四、其他说明

企业申请政策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及是否符合条件,最终以受理银行、担保公司为准。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刘腾谣,联系方式:0454-8705704,邮箱:jrfwjdfjrk@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免申即享类)

(第27条)

政策内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范围和额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工作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任何核查手续,无需任何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

三、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李超,联系方式:0454-8830355,邮箱:1115044444@qq.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28条)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开展进境粮食加工业务。支持辖区地产果蔬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建立出口果蔬查检绿色通道。

进境粮食初审

一、兑现范围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申请。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资料以海关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企业向佳木斯海关提出审核申请,经佳木斯海关初审合格后,出具《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魏振兴,联系方式:15765376044,邮箱:330266411@163.com。

果蔬出口种植基地备案

一、兑现范围

符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均可申请。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资料以海关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提交申请,等待海关初审;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合格的提交直属海关复审,复审合格的准予备案。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宋鹏,联系方式:18845466608,邮箱:330266411@163.com。

出口果蔬查验绿色通道

一、兑现范围

有出口果蔬需求的企业均可开展。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资料以海关认定为准。

三、工作流程

企业向佳木斯海关提出报关报检,随附单据合同,发票箱单等;佳木斯海关对未抽批抽中送检的情况立刻综合评定,拟制,通关放行,如抽批抽中,优先安排实验室送检,帮助协调实验室尽快出具检测结果。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魏振兴,联系方式:15765376044,邮箱:330266411@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29条)

政策内容围绕打造绿色食品精深加工千亿级产业集群,立足全产业链发展,对大豆、玉米、水稻等粮食精深加工和肉、蛋、奶等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新入驻园区的引进单位予以奖励。本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20日。

一、范围和额度

每新落地一户规上食品精深加工企业,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达到2000万元产值,再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每新落地一户世界500强及国内外具有品牌影响力的食品精深加工企业,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达到2000万元产值,再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奖励。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入统数据为准。

三、工作流程

1.引进单位申报。12月1日前,申请政策兑现的单位需提供合同、立项、建设审批、开工证明和相关财务票据等申报佐证材料,项目投资企业负责配合提供完整真实的佐证材料,上报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

2.公示名单。12月10日前,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奖励单位名单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批准后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请示及资金拨付。12月20日前,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根据《政策措施》中“按照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及农高区管委会兑现奖励和落实补贴政策”规定,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由财政部门按时将资金拨付给引进单位。

四、其他说明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及农高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奖励政策,依据税收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单位,按照省市县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兑现。

2.城区(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高新区及农高区申报流程参照县(市)申报流程执行。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许磊,联系方式:13846166222,邮箱:xulei8569997@163.com。

佳木斯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即申即享类

第30条

政策内容对2023年1—4月份发展棚室果蔬生产规模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供热补贴。

一、范围和额度

1.对各县(市)区、农高区2023年1—4月份发展棚室果蔬生产规模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供热补贴。

2.该政策所指的棚室为具备加热条件的温室,非供热期开展生产经营的温室不纳入补贴范围。

3.补助对象应为实际生产经营者。

二、认定标准

本政策遵循“即申即享”原则,所有数据以各县(市)区、农高区认定数据为主。

三、工作流程

1.2月1日至2月10日申请人持身份证在所在村(屯)进行登记确认。村(屯)统计后初步确定符合条件补贴农户名单,并签署协议书(内容包含地块信息、人员信息、生产规模、相关义务等)。

2.2月15日前,通过逐级上报(村(屯)统计后上报乡(镇),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2月16日至4月30日开展核查工作,实行村(屯)核查农户并将核查结果加盖公章上报乡(镇),乡(镇)核查村(屯)后将核查结果在当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核查结果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对上报主体进行核查,财政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据实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需直接拨付至经营主体个人账户)。

4.5月15日前,确保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四、其他说明

农高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兑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姚辰,联系方式:8224919,邮箱:nwsck@163.com。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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