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裁定的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裁定的公告
2023年03月14日 02:2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利害关系人。

  涉案内容:本公司与榆林化学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辽中院终审裁定。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破产重整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3月13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05破4号之二)。通辽中院对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提交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予以终审裁定。

  一、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情况

  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款事项共提起2次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第一次诉讼判决及执行情况

  2017年4月,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项目已批复的工程进度款,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内蒙古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判决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等。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8月3日,通辽中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在执行中作出裁定,发出《拍卖通知书》【(2019)内05执19号】。鉴于无竞买者参与,通辽中院对执行标的进行的拍卖、变卖均流拍。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发布于2017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12月11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7-018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64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0-035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裁定及拍卖事项的公告》、2020-047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拍卖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52《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裁定及变卖事项的公告》、2021-00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变卖事项进展的公告》。

  2.第二次诉讼及判决情况

  2020年4月,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通辽中院解除《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等。

  2021年12月,通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具体判决如下: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本公司工程款566175928元及利息;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开发的乙二醇项目在内蒙古康乃尔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向内蒙古康乃尔移交全部项目资料,提交项目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等。

  2022年1月,内蒙古康乃尔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同时本公司也未进行上诉,通辽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生效。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发布于2020年4月7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29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19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95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01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公告》。

  二、本次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情况

  (一)本公司关于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情况

  1.鉴于被申请人内蒙古康乃尔丧失清偿能力,不能履行上述已生效法律判决,2022年10月13日,本公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对内蒙古康乃尔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对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

  2.2022年10月31日,本公司收到通辽中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05破申11号)。通辽中院裁定受理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的破产重整申请;该裁定自2022年10月26日生效。

  3.根据通辽中院作出的《决定书》(【2022】内05破4号),通辽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内蒙古康乃尔的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以上详见发布于2022年11月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2-089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破产重整申请获受理的公告》。

  (二)本公司关于联合体参与破产重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3年1月9日,本公司召开七届三十次董事会、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3年2月1日,本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上详见分别发布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2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3-001号《七届三十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2023-002号《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公告》、2023-003号《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12号《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通辽中院关于破产重整的裁定情况

  (一)2023年2月15日,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向通辽中院提出申请,提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2023年3月9日,通辽中院对《重整计划(草案)》裁定如下:

  1.批准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终止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有小额诉讼案件1项,即本公司作为原告,涉案金额为0元。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破产重整获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公司与榆林化学联合体尚未受让内蒙古康乃尔100%的股权。该破产重整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破产重整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通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05破4号之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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