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4号)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4号)
2022年11月25日 16: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4号)。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4号)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4号)

关于对临海市联嘉食品超市销售的“鲫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18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被抽样单位:临海市联嘉食品超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9月15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36456)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次鲫鱼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以3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共购进7.6千克,购进货款228元,以33.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进行销售,共获利27.3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鲫鱼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保存了进货票据。但上述产品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作为一种兽药,在鲫鱼中的标准指标为≤100μg/kg。当事人所销售的购进期是2022.8.23的鲫鱼经《检验报告》(NO:202236456)判定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鲫鱼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保存了进货渠道凭证及合格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可能是供货方销售的鲫鱼存在问题,导致鲫鱼的恩诺沙星含量超标。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鲫鱼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保存了进货票据。我局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作为流通环节商户继续做好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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