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全国“首案”出炉:免除利息,三年清偿100%本金

2021-07-19 20:57:28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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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希

  实施不到半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案”正式出炉。

  据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开一则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并批准其重整计划。这意味着我国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落定,个人也可以破产的时代正式来临。

  根据重整计划,梁某需在未来三年内清偿100%债权本金,其偿债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债务人梁某及配偶的现有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

  首案落定:三年清偿100%本金

  据媒体报道,今年35岁的梁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图片来源: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图片来源: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据前述民事裁定书,梁某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包括了债权调整方案,即梁某申请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梁某也同时提出了债务清偿方案,其偿债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债务人梁某及配偶的现有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获批之日起36个月内执行完毕。

  8家债权人表决同意

  经管理人(即相关律所)测算,在梁某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 33.34%,而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 88.73%,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

  据了解,法院裁定确认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等10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合计 56.42万元。2021年6月22日,梁某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据民事裁定书,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有8家,占普通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9家债权人人数的88.89%;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8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51.47万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56.42万元的91.22%。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最终根据流程,法院准许了梁某的重整计划,裁定终结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并批准其重整计划。这一裁定即日生效。据报道,未来三年,梁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多起个人破产案件“进行中”

  新浪金融研究院查询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现,从案件编号来看,目前已有超过500宗个人破产申请被提交,其中多宗已进入相关流程,而此次已终结的梁某破产重组案件正是其中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多宗案件被法院归为不公开案件,理由为涉及个人隐私。针对个别申请人提出的个人破产和解,法院还同步做出了限制消费行为措施。另据媒体报道,还有2宗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图片来源: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多次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多名专家认为,这不仅表明着作为破产法的“半壁江山”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更意味着我国正在逐步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参见:关注!个人也能破产了 负债累累的“好人”还有机会吗?

  此后,部分省份先后出台相关指引或落地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亦同步建立了个人破产平台“深破茧”。此次“首案”的落地,也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正式进入实践阶段,个人破产制度的诸多细节或将进一步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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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嘉辉

文章关键词: 消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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