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值13亿!吉林工商联原副主席骗贷案新进展:敦化农信社原理事长被判12年

2021-07-06 20:14:08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A- A+

  文/陈辰 

  企业家骗贷获刑,金融机构中的违法人员岂能“独善其身”!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违法放贷案,揭开了原吉林工商联原副主席、延边路兴公司董事长朴京哲巨额骗贷案的最新进展。

  判决书显示,原敦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敦化农商行)法定代表人、理事长高某收受了延边路兴公司110万元贿赂,多次违规向该公司发放银团贷款,金额高达13亿元。最终,高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侵占公家财产及受贿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受贿110万 

  违法发放银团贷款13亿

  根据判决书披露,2009年1月25日,也就是除夕当天上午,延边路兴公司董事长朴京哲来到高某办公室,送给高某90万元人民币现金。同年3月,朴京哲听说高某要前往欧洲考察,又送给高某30万元人民币的等价欧元。

  在收取了朴京哲110万元贿赂后,高某开始违规向延边路兴公司发放贷款。

  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高某先后三次向延边路兴公司发放银团贷款,共计6亿元,其中敦化农联社承贷0.65亿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高某又在原贷款基础上为延边路兴公司追加贷款1亿元,接着分四次共发放贷款7亿元,敦化农联社承贷0.8亿元。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农村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而数据显示,2009年、2010年,敦化农联社的资本净额分别为1.07亿元和1.09亿元。按照规定,敦化农联社向延边路兴公司发放贷款应不得超过3300万元,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放贷。

  而为了降低不良贷款率,敦化农联社对上述贷款多次予以转贷。截至2018年3月21日,延边路兴公司尚欠本金4亿元,利息169万元。

  侵占1404万公有财产 

  最终获刑12年

  值得注意的是,除违规向延边路兴公司发放银团贷款外,高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敦化农联社做票据贴现业务的收益及利息等账外资金1404万元转移至延边路兴公司的账户。直至案发时,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敦化农商行领导班子、公司董事会通报,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期间,高某利用职务便利,授意财务人员程某、李某将敦化农联社做票据贴现业务的收益及利息等账外资金1403.86万元暂不入账,转移至延边路兴公司的户上。

  经法院查明,挂账在延边路兴公司账户名下的1403.86万元已被延边路兴公司使用。案发后,延边路兴公司法人朴某及其亲属将人民币1000万元上交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对于高某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指出,高某身为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敦化农联社财务占为己有,且高广某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要求高广某退赔1403.86万元的余下部分给敦化农商行。

  同时,对于高某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法院判定其已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最终,高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罚没人民币5万元,并没收人民币及财产70万元,并且将侵占公有财产的403.86万元退赔给敦化农商行。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了朴京哲骗取贷款一案(参见《骗贷6亿!吉林工商联原副主席指控银行违法放贷 法院这样判》)。在庭审过程中,朴京哲表示,该案的案情不仅仅是骗贷,还应包括敦化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的情节。彼时,办案法院指出,相关金融机构是否未尽到审查、监管职责,并不影响对朴京哲行为的定罪处罚,并未对相关机构进行判处。

  如今,随着高某伏法,这一巨额骗贷大案的涉案双方,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潘翘楚

文章关键词: 影子银行

作者

新浪金融研究院

新浪金融研究院

新浪金融研究院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