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6亿!吉林工商联原副主席指控银行违法放贷 法院这样判

2020-11-09 20:45:58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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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吉林省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优秀民营企业家到因骗贷入狱,朴京哲只用了3年时间。

  2014年9月28日,中国吉林网刊登了一篇名为《延边企业家朴京哲的慈善情怀》的文章。文中,关于延边路兴沥青贮运公司董事长朴京哲的描述如下:

  “他是一位成功的朝鲜族民营企业家,心地善良、乐善好施。他富而思源,不忘回报社会,积极参与慈善和公益事业,并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自1999年4月担任企业负责人以来,朴京哲带领员工努力拼搏,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创业,目前已在我省以及辽宁、广东等地建立了7家子公司…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朴京哲渐渐明确了自己的人生目标,那就是‘做一个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他人的人’。”

  这篇报道被收录于“2014吉林好人”系列报道中。在那之后,2017年10月,朴京哲还当选了吉林省工商联副主席。同时,他也是吉林省政协委员之一。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短短3年后,朴京哲便从云端跌落谷底,甚至锒铛入狱。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位昔日优秀企业家的堕落之路。

  虚构数十万吨沥青存货

  骗取11家银行6亿贷款

  公开资料显示,朴京哲,男,1963年1月出生,朝鲜族,大学学历,系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边路兴公司)董事长、吉林天承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承公司)实控人。

  2017年10月,朴京哲当选吉林省工商联副主席,也正是从这个月开始,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开始陆续向银行行骗。朴京哲与延边路兴公司副总经理及会计蒋某,明知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没有存货沥青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仍安排员工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的存货证明、应收账款等材料,骗取敦化农商行及参加行贷款共计6亿元。

  具体来看,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延边路兴公司在没有存货沥青的情况下,虚构了20余万吨沥青存货证明,采取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代储合同、承诺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方式骗取银行信任,先后与吉林敦化农商行、吉林珲春农商行、吉林汪清农商行、吉林和龙农商行、长白山农商行、吉林东丰农商行、吉林安图农商行、吉林前郭尔罗斯农商行、四平市城区农村信联社等9家银行签订了3份《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并与敦化农商行单独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骗取贷款共计3.8亿元。

  2018年1月,同样在没有存货沥青的情况下,吉林天承公司采取提供虚假的7.2万吨沥青存货证明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承诺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方式,骗取敦化农商行的信任,与敦化农商行、吉林珲春农商行、吉林汪清农商行、吉林安图农商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骗取贷款1亿元。

  同月,吉林天承公司在没有实际应收账款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的13家公司共计1.54亿元应收账款和虚假的沥青购销合同、付款承诺函、三方协议、承诺书、虚假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方式,骗取敦化农商行的信任,与敦化农商行、长白山农商行、延边农商行、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联社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骗取贷款1.2亿元。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查明,朴京哲与延边路兴公司副总经理及会计蒋某曾指使他人,通过微信联系长春市一伪造公章的人,以2000元的价格私刻13家公司公章。

  判决书显示,上述款项均被用于偿还倒贷借款,至今未还款。且截至2018年3月21日,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敦化农商行多次向两公司催收,两公司无力偿还。

  敦化农商行涉嫌违法放贷?

  法院这样判

  2018年5月29日,吉林省召开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主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朴京哲政协吉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朴京哲因涉嫌违法,被撤销吉林省政协委员资格。

  2020年6月29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侵犯金融秩序和安全,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朴京哲、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定,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分别罚款100万元、80万元。朴京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退赔吉林敦化农商行贷款本息。

  一审判决后,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朴京哲不服上诉。两家被告公司均表示,一审判处的罚金过重,罪罚不相当,企业也无能力支付。同时,该案中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行为并不是其单位自身所能完成的,银行是专业放贷机构,没有银行的同意和认可其单位是骗贷不能的。故而请求依法改判,减少对其单位的罚金处罚。

  朴京哲则表示,实际的案情不仅仅是两个公司骗取骗贷,而是敦化农商行存在违法发放贷款。“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短短四个月的时间,敦化农商行给两个公司放出6亿的资金,银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的流动资金需要,而是为了银行的自身利益,成就银行及时足额收取贷款利息的需要。”

  此外,朴京哲还在上诉中辩称,自己是“一个有责任心、口碑好的少数民族企业家,为社会创造了近百人的就业岗位”。请求依法改判,给予上诉人减轻、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并免予或减少罚金处罚。

  对此,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犯有骗取贷款罪,原审判决结合骗取贷款数额,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等犯罪具体情节等,判处了相应的罚金。而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银行的行为性质不影响对两家公司的定罪处罚。

  对于朴京哲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朴京哲作为延边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林天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取得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存货证明等,隐瞒其企业经营亏损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为编造虚假的申请贷款证明材料,其指使下属私刻公章进行伪造,骗取案涉放贷银行的信任,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构成骗取贷款罪。

  至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未尽到审查、监管职责,其行为性质以及贷款的目的用途均不影响对朴某行为的定罪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最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此前原判。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提到敦化农商行是否存在违法放贷行为,但梳理此案中骗贷情节可知,延边路兴公司、吉林天承公司所取得的共计6亿贷款,均与敦化农商行有关。除去单独贷款外,相关的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也均为敦化农商行。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敦化农商行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6.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治国。今年9月,敦化农商行曾因存在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的违法违规事实,被延边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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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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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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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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