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万!苏州银行客户经理伙同国资公司员工套取贷款,法庭上还互相推责...丨金融法眼
文/ 黛安娜
银行客户经理伙同国资公司员工,套取了2500万贷款!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文书披露,苏州银行洋河支行的客户经理夏某威伙同某国资公司的业务员朱某强内外勾结,套取苏州银行融资款项共计2500万,并将该款项挪为己用。后因该款项无法还上致使案发,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朱某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夏某威有期徒刑九年。
两人不服提起上诉,均认为对方的过错更大。法院对此表示,两人积极实施申办融资贷款的行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银行客户经理联合国资公司员工
套取2500万贷款双双被判刑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文书披露了一起苏州银行宿迁分行洋河支行客户经理夏某威伙同原某国资公司业务员朱某强,从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先后套取银行贷款共计2500万,最后被双双判刑的案子。
据夏某威描述,2016年,在某国资公司负责为政府融资的业务员朱某强,与自己共同商议可将国资公司以源力公司名义在苏州银行洋河支行的融资款套出来使用。因夏某威身负欠款,两人一拍即合,开始着手进行“一系列”操作。
夏某威先联系了自己在对外贸易公司及源力公司的朋友,并开始准备相关借贷材料。2016年4月,两人以源力公司的名义贷出了500万元,并通过委托支付给对外贸易公司。过渡了一段时间后,又通过对外贸易公司的账户将该500万元转到夏某威朋友戴某,也就是夏某威在源力公司的朋友的账户上。
据戴某描述,由于两人的朋友关系,戴某并没有过问这笔账的去向。之后,两人通过戴某又将这笔款项转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中,用于归还朱某强及夏某威所欠的民间借贷。
这500万并不能使两人得到满足。仅过了两个月,夏某威就又找到朱某强商议,准备将国资公司以另一公司名义在苏州银行洋河支行的融资款资金“取”出来,这一次的融资款足足有2000万。
据夏某威描述,这次两人用的方法和2016年4月源力公司那一次贷款类似,朱某强负责准备绿宇公司、国资公司和三联担保公司的材料,而夏某威则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负责银行资料审核、放款及联系第三方企业过账。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两人通过绿宇公司从苏州银行洋河支行贷款了2000万元,这笔钱款根据委托支付到了夏某威事先联系好的苏雨花卉的账户。随后,苏雨花卉的负责人又将该款项转至两人各自控制的银行账户中。
2016年9月,夏某威和朱某使用500万元去归还了此前挪用的贷款,剩余部分依然用于偿还各自的民间借贷。2017年2月,当2000万元贷款到期时,两人仅归还苏州银行洋河支行800万本金,19万元利息款。而剩余的贷款由三联担保公司代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200万元。
案发后,朱某强主动投案。2019年9月19日,朱某强因涉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追回损失104万元。同年10月,夏某威因涉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两人提起了公诉。
一审法院表示,朱某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夏某威共同挪用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两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夏某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朱某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夏某威有期徒刑九年。并责令两人退还其挪用款项。
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均认为对方的过错比自己大
两人对于一审的判决并不满意,立即提起上诉。
朱某强与夏某威共同表示,两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改判为骗取贷款罪。首先,两人主观上并没有挪取公款的意思,而仅是想骗取贷款挪为己用。并且,2500万元贷款并非国资公司的钱,也并未进入国有公司的账户,不属于公款性质。
法院对此表示,两人所借的第二笔2000万元贷款是朱某强所在的国资公司以国有公司绿宇公司的名义在苏州银行洋河支行做的政府项目融资款,并且由三联担保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笔贷款于2016年2月贷出,2016年8月由该国资公司归还,该笔授信贷款尚有半年使用期限。而朱某强与夏某威于2016年8月将该该笔款项继续贷出,挪于己用,并于到期时仅偿还800余万,符合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
此外,朱某强与夏某威在“谁是主犯”这个问题上进行了辩论,两人均认为一审对自己的量刑过重,对方的过错比自己的大。
朱某强认为,自己并非主犯,作为银行人员的夏某威应认定为主犯。他指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帮助挽回100多万元的损失,二审法院应对自己从轻、减轻处罚。
夏某威对此辩称,所套取的贷款绝大部分是朱某强使用的,而夏某威仅使用小部分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及贷款。所以,他认为,自己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表示,朱某强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夏某威积极实施申办融资贷款,并套用该融资款项挪为己用等违法行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所起的作用是基本相当的。一审法院在结合相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朱某强为主犯,夏某威为从犯的意见并无不当。
除此之外,由于朱某强主动投案的行为,并挽回损失、认罪认罚,已经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夏某威,二审法院指出,结合夏某威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也已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两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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