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文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做“负责任金融”,履行消保主体责任
近年来,随着大型互联网平台不断做强做大,其涉及的业务也越来越多地触达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不过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平台诸多“收割”消费者的行为,也多次引发行业对消费者权益和平台业务边界的探讨,此类探讨在蚂蚁集团暂停上市中达到顶峰。
今日,央行于新浪财经“央行研究”专栏发布政策研究文章指出,总的来说,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
“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文章写道。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新浪金融研究院表示,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当它脱离“好的本质”,就有可能像次贷危机一样,突破金融底线导致风险。曾刚指出,要做到“负责任金融”,大型互联网平台应该紧紧守住“服务客户”这一底线,以客户利益为中心进行创新。
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信息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
信息和数据是“信息时代的石油”,然而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围绕数据的诸多“收割”消费者的行为,如“大数据杀熟”、过度采集消费者信息等,已备受市场诟病。虽然深化数据运用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在这篇题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政策研究文章中,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指出,就现阶段而言,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信息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某些头部互联网平台在格式条款、信息收集和使用、营销宣传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认真审视和对待。
文章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获取庞大信息源的关键一环,就是通过信息收集使用的概括性授权条款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将消费者信息物化为商品,弱化了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使得消费者在大型互联网平台面前越来越成为‘透明人’。”
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认为,这其中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被弱化,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限制;二是收集的“必要信息”范围过宽,大型互联网平台对信息收集范围掌握绝对“话语权”。
文章进一步援引欧盟2016年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案例指出,欧盟等主要经济体信息保护监管标准趋严,国内的信息保护监管力度也将进一步提升,大型互联网平台应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信息不应成为某些机构攫取超级利润的剪刀
去年12月,京东金融的土味广告在网上引发争议,被指存在严重的价值观问题。虽然京东金融事后道歉,但还是引发了监管注意。银保监会随后发出一则《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指出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
曾刚指出,金融创新不能恶意损害消费者权益。比如,掠夺性的贷款以及在数据使用过程当侵害个人的权益、以更加精准的手段去“割韭菜”等等,实际上都已偏离了金融的“服务”本质。
本次的研究文章中,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明确指出,基于数据挖掘下的“精准营销”,容易诱导更多资信脆弱人群掉进超前负债消费的陷阱。
“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商业利益驱使下,过分追踪与收集用户‘数字足迹’,不当使用数据驱动式营销策略,侵占用户私人空间,引起消费者反感与不适。”文中写道:“他们通过挖掘用户的金融行为,分析用户金融行为特征,大量推送金融营销广告,使‘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负债消费’的理念越来越被资信脆弱人群所接受。”
事实上,目前部分小贷产品给消费者展示的基本是日利率,换算为年化利率后,息费均高于银行信用卡业务。当更多的高风险、低净值人群被吸引进入“无抵押消费贷陷阱”时,金融风险也就悄悄开始酝酿。
“对此我们应该高度警惕,务必要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正确的信息观、消费观,在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适度的前提下挖掘信息价值,促进消费升级。而不是薅信息“羊毛”,更不能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要知道,信息的根本价值在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实体经济,而不应成为某些机构攫取超级利润的剪刀。”央行表示。
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
今年年初召开的2021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及,央行年内工作重点包括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其具体内容就涵盖了“加强互联网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审慎监管”。专家认为,年内金融科技、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可能规范运作以及加强监管需求更大。(详见:2021年有何不同?央行工作会议明确十大重点,专家解读来了……)
在研究文章中,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指出我国大型互联网平台亟须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而不是脱离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空谈数字普惠金融,更不应将二者对立起来。
据了解,美国次贷危机后国际社会提出的“负责任金融(Responsible Finance)”的理念,要求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开展尽职调查,而不是盲目扩张金融服务。
曾刚指出,保护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利益也是现阶段监管重要的一个内容。“目前全世界各国都有行为监管体系,而行为监管最核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在一些创新领域,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的时候,就需要机构自身守住‘负责任’金融创新的底线。当然,随着监管体系越来越完善,机构自身意识越来越到位,‘坏’的金融创新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曾刚说道。
央行研究文章指出,总的来说,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文章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曾刚进一步指出,随着未来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要素市场的建立,包括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使用规范等具体细则都会得到进一步明确,这将对现下的市场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就不光是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问题了,也包括小型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都会面临全面的、统一的规范。”曾刚说。
在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方面,文章建议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建议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对涉及金融业务或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实施严格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文章写道。
曾刚指出,前期金控办法已靴子落地,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其核心就是出于对宏观审慎的考虑,且目前在实践中已在推动。曾刚认为,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还提供了如支付等具备一定公共基础设施性质的服务,所以强化对其的宏观审慎监管,有利于对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秩序。
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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