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美元贷款逾期被罚缴违约金 企业却拿疫情当“挡箭牌”,还与国开行对簿公堂

2021-02-02 21:08:53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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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还贷被罚缴违约金,企业却拿疫情当“挡箭牌”,法院最终这样判!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24日,国家开发银行与丰远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外汇贷款合同》,承诺贷款金额为1.1亿美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7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为6个月美元LIBOR+450BP,逾期利息为逾期金额×逾期利率×逾期日数/360。

  此外,双方还约定,若到下一个付息日或还本日,借款人仍未偿还逾期的贷款本息和费用,贷款人将采用当期逾期利率按利息期计收复利;约定借款人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负债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承诺金额0.5%的违约金。

  当天,在签署完另外几份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后,国开行如约发放了贷款。直到2019年,国开行将该笔贷款的相关事项交由国开行辽宁省分行管理。

  2019年12月30日,丰远集团公司发生本金逾期507万美元、1230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20日本金逾期582万美元、1411万元人民币。同时产生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不过,双方因违约金支付的问题产生纠纷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要求丰远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美元及971200元人民币。

  丰远集团却对此“喊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借款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丰远集团公司系文化、旅游、酒店、餐饮一体的综合性企业,2020年1月新冠疫情开始,直至6月底,企业一直处于歇业状态,所有员工均放假,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收入。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企业,要求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影响。

  此外,丰远集团公司表示,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未按期支付借款合同的到期款项,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丰远集团公司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未发生新冠疫情,丰远集团公司完全有能力在2020年1月底之前支付到期款项。在疫情期间,丰远集团公司仍然支付给国开行辽宁省分行300多万元利息,可见,是由于疫情影响造成丰远集团公司未及时偿还该笔到期款项。

  对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丰远集团公司逾期还款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30日,此日期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而案涉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审判决判令丰远集团公司给付违约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丰远集团公司主张对该违约金的减免并不完全符合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丰远集团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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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文章关键词: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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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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