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怀远农合行支行长违法放贷886万:平时不上班 一个中午就贷出100万

2019-12-27 20:32:44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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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违法放贷886.4万元,连死者的个人信息都拿来使用;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贷款230万用来买船……原怀远农村合作银行朱疃支行行长赵某及其下属李某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并为自己的贪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显示,原怀远农村合作银行朱疃支行行长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指使其下属李某等人,采用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等手段,违规为他人办理贷款886.4万元。同时,赵某还使用假身份证,让李某为其办理贷款230万元,用于购买船舶。

  而在违规放贷的过程中,赵某、李某不但冒用了大量他人信息进行贷款,甚至还将部分死者的身份信息用来申请贷款。最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责令赵某退赔非法所得的23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另一名被告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冒用他人资料违法放贷886万

  死者信息也被利用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某,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大学文化,系原怀远农村合作银行朱疃支行行长。

  2004年至2010年,赵某在怀远农村信用联社朱疃信用社(后改制为怀远农村合作银行朱疃支行)任主任、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指使时任该行信贷员的李某等人,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在未对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的情况下,采用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等手段,违规为他人办理贷款886.4万元。期间,赵某还使用假身份证,让李某为其办理贷款230万元,用于自己购买船舶。

  原怀远农村信用联社朱疃信用社贷审小组成员张某表示,赵某在朱疃信用社负责期间对外发放不正常贷款2000多万元,即借款人不是用款人,而这些贷款都是赵某指示李某办的借款手续。张某称,2010年2月以后,其担任贷审小组成员,若自己不在贷款资料上签字,贷款就不合规。在赵某的要求下,张某才在这些贷款资料上签字,但其并不知道贷款的真实性。

  而据原怀远农村信用联社朱疃信用社信贷会计吕某证词,赵某手中握有一定数量的借款人私章,因此许多贷款都是由李某重新做贷款手续并签字,未实际放贷。吕某表示,“我任信贷会计后就没见贷款人来过。我知道赵某冒名贷款给人使用,且很多是赵某自己签的字,有些钱可能是他自己贷款自己用。”

  2012年,被冒名贷款的阙某与丈夫陈某,在查个人征信时发现两人均因在怀远农商行借贷款未还被列入黑名单,遂诉怀远农商行侵权。此外,在被赵某冒用的他人信息当中,有几位被冒用者已经去世。判决书显示,赵某等人分别以常某、王某名义违规办理了492万和100万贷款,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披露的书证显示,用款人常某、王某均已死亡。

  不上班的支行长:

  一个中午就能做出100万贷款

  据该行原职工证言,2004年至2008年,朱疃信用社贷款都正常办手续,且能正常还款。2008年后,赵某的朋友多了,贷款手续就不正常了,都是一个人拿很多身份证来,然后赵某让人编贷款手续就把钱借出了。“当时在朱疃信用社有个公开的秘密就是赵某平时不上班,中午让李方等人做贷款手续,身份证有的都是假的,有时一个中午就做出百万元贷款。”

  赵某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赵某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赵某的下属李某也于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的身份证件从本单办理贷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李某受他人指使参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此,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使用的230万元贷款是用于做生意,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挪用资金罪。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查后指出,由于赵某办理贷款使用的身份证件是虚假的,不仅客观上导致被害单位(出借人)不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且能体现被告人赵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表示,挪用资金罪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而职务侵占罪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周浩指出,行为方式上,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擅自挪归自己或者给他人使用;职务侵占罪则是侵占、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主观故意方面,一个是挪用资金的故意,一个是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

  最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责令赵某退赔非法所得的23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另一名被告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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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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