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85后”副行长违法放贷700万,4成进了自己腰包!金融犯罪年轻化?

2019-12-24 18:30:11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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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湖南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原副行长唐某军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17名借款人发放贷款697万元,至今尚有382万元未收回;同时,唐某军还违规挪用客户归还的贷款本息31.8万余元不入账,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犯罪活动频发,同时,犯罪分子也呈现出年轻化趋势。本次案件的主角唐某军出生于1988年,正是一名不折不扣的“85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指出,金融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主要是因为当下金融从业人群普遍年轻,且文化程度高,更具有智识。同时,“85后”金融从业者的职业履历尚浅,或对社会治理没有充分认识。

  “85后”支行副行长违法放贷700万

  4成流入自己口袋

  公开资料显示,湖南省蓝山农商行成立于2013年,系湖南省第26家、永州第4家开业的县级农村商业银行。本案中的被告人唐某军,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大学文化,为湖南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原副行长。

  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唐某军利用担任湖南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违规向17名借款人发放贷款697万元,至今尚有382万元未收回。此外,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期间,唐某军还将4名客户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835万元不入账,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具体来看,在唐某军违规放出的17笔贷款当中,有3笔贷款未提供任何担保;同时,唐某军也没有对其余几笔贷款的使用人进行严格审查。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在这17名借款人当中,有多个借款人的姓氏为“唐”,与犯罪人唐某军相同。由于裁判文书并没有进一步详细披露各个借款人的信息,上述借款人与唐某军之间的私人关系并不清晰。但可以明确的是,根据判决书内容梳理,在唐某军违规发放的697万元贷款当中,有285万余元的实际用款人为唐某军本人。

  一审获刑5年半后因有悔罪表现减刑至3年

  金融犯罪主体年轻化需警惕

  2018年8月17日,唐某军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唐某军被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蓝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唐某军身为湖南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主持全盘工作的副行长,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最终判处唐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责令唐某军返还其挪用未归还的19.115万元给湖南蓝山农商行。

  宣判后,唐某军对违法发放贷款和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但提出愿意归还已挪用的资金和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的客户经理、会计也没有履行各自的职责,违规补签字,依法可对唐某军从轻处罚。因唐某军的亲属在二审审理期间已代为将唐某军挪用的资金本息19.9万元返还给湖南蓝山农商行,并代为唐某军缴纳罚金5万元,可认定唐某军已退还了全部挪用款和唐某军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处唐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尽管刑期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减免,唐某军的人生恐怕也不再如犯案前那般明朗了。2015年,时年27岁的唐某军便已经担任湖南蓝山农商行大洞支行原副行长,并主持该支行的全盘工作,堪称年少有为。正是这样一位前途光明的“85后”金融干部,没能在金钱的诱惑下守住初心,最终葬送了自己的职业前途,不免令人唏嘘。

  “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年龄正呈现年轻化趋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表示,金融从业人群普遍年轻,且更具有智识,因此在很多可能发生金融犯罪的领域,如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众筹、私募从业人员中,“85后”甚至“90后”更多,这是社会新生事物的普遍规律。

  周浩指出,金融犯罪不同于杀人、抢劫等具有反道义、反社会的“自然犯”,而是违背行政法规的,因社会治理需要才被规定为犯罪的“法定犯”。“法定犯”要求的主观故意不同于“杀人”等自然犯的要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故意相对较弱。由于“85后”等群体的从业时间短暂,对于社会治理没有充分认识,因此,我们需要警惕金融犯罪主体年轻化的趋势,同时加强年轻金融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教育工作。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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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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