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统一监管,哪些你必须知道?

2019-12-27 19:51:16 作者:杨希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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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7日,万亿资管市场迎来最新重磅文件!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投资管理、流动性管理、估值等予以明确,对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规模管控,过渡期到2020年末。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据了解,《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了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同时,《通知》明确了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并且,《通知》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通知》明确指出,在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而对于理财子公司,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新浪金融研究院为您圈定《通知》五大重点:

  重点一:投资管理方面:规定产品投资范围和集中度

  产品投资范围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投资集中度要求

  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重点二:过渡期至2020年底

  《通知》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

  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重点三: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重点四:估值核算:摊余成本法产品规模设上限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通知》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

  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

  重点五: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

  一是加强认购赎回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

  二是加强销售管理。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银保监会、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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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文章关键词: 银保监会 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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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

杨希

新浪财经高级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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