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高低档”!千万保险销售人员迎分级管理 杜绝“带病入岗”

2020-05-19 21:27:31 作者:赵子牛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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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万保险从业大军再迎重磅指导性文件!

  5月19日,银保监会连发两份通知,从加强战略统筹、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分别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要严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建设能力分级体系,即“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这意味着,在不久的未来,高资质销售人员有望拓展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业务

  “建设保险销售从业者能力分级体系,能够让业内优秀的营销人员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通过分级测评体系,一些资质良好的保险营销人员可慢慢向金融策划师方向转型,从而为消费者提供综合性家庭财富配置计划。

  千万营销员迎分级管理

  资质良好将获更多授权

  保险营销人员分级管理并非新鲜事物。实际上,在发达保险市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是通行做法。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从业人员实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本次下发的两份通知提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地方行业自律组织要结合保险产品类型,研究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对于有条件的地方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鼓励可先行先试建立销售人员能力资质分级标准,开发培训教材以及组织培训测试等工作。

  而对于险企自身,监管亦鼓励其建立销售能力资质管理体系,严格产品销售授权管理。综合考察销售人员从业年限、保险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目前整个市场上混业经营、综合经营的趋势比较明显。通过建设分级测评体系,一些高资质的保险营销员有可能将销售领域拓展至非保险类金融产品。

  “从客户的角度来讲,消费者也希望营销员,能够提供整体的家庭资产金融配置计划,而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配置。”在朱俊生看来,由于目前市场上销售人员良莠不齐,对于消费者的这一类综合金融服务需求,监管难以一下子全部放开。而通过建立分级测评体系,或许可以做出更多的探索。

  杜绝“带病”入岗

  明确招录环节禁止事项

  自2015年取消资格考试以来,我国保险从者队伍增员速度迅猛。公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保险销售从业者已达千万之众。面对如此庞大的营销人员队伍,落实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其管理意识、督促其完善制度机制至关重要。

  具体而言,本次下发的2份通知特别提出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保险公司需承担销售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公司法人应承担管理主责,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需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

  在招录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岗。保险公司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个人信用及工作经历,严禁招录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在招录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招录权限:严禁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严禁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

  此外,通知亦明确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要将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从业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加强销售人员失信惩戒

  对险企开展定期评价评级

  针对销售人员的失信行为,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服务活动。保险公司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公司监管层面,银保监会持续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机制监督检查、强化执业登记要求、开展人员基础数据质量治理。围绕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研究建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评级,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对违反监管要求、落实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罚追责。

  对保险公司忽视销售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销售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对机构与销售人员双罚、对管理人员上下双追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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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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