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板骗贷银行2130万获刑 曾向江南农商行员工行贿30万

2020-05-13 20:55:22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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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从银行骗取贷款,江苏奥玺担保公司负责人王某红先后3次贿送给时任江南农商行常州市青山桥支行信贷业务员30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奥玺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红为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假借其他公司作为借款人,指使公司会计伪造买卖合同、资产负债表等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审核材料,先后3次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21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于2016年便被提起公诉,期间曾数次延期审理。2019年,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书中显示,王某红所涉多项罪名都与江苏江南农商银行存在关联。

  向银行员工行贿30万

  判决书显示,2012年5月,王某红为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假借其他公司作为借款人,指使公司会计伪造买卖合同、资产负债表等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审核材料,先后3次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2130万元,骗得款项大部分被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本息。

  2012年5月16日,王某红为从银行套取资金,伙同他人利用未实际经营的常州尚勋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以奥玺公司作担保,骗取江南农商银行常州花园支行贷款人民币430万元,导致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08.5万元。

  同年5月25日,王某红利用未实际经营的常州茂征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以奥玺公司作担保,骗取江南农商行常州青山桥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5月底,王某红以广鑫公司作为借款人,骗取浦发常州支行贷款12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5月至9月期间,王某红为利用未有实际经营的茂征公司从江南农商行常州市青山桥支行获取贷款,先后3次贿送给时任该支行信贷业务员黄某(已判刑)人民币30万元。

  此外,王某红在2011年筹备设立江苏奥玺担保有限公司时,所开立的临时验资账户就在江南农商银行,验资通过以后,王某红将用于验资的1.5亿元资金全部抽走,用于归还个人前期借款、支付利息和从事资金生意等。

  数罪并罚获刑18年

  2015年1月,王某红被刑事拘留,直至2019年正式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红、曹某平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王某红身为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王某红、包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属共同犯罪;王某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一审宣判,王某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

  此外,本案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红、曹某平人民币40万元、手提包4只、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2台、戒指2枚、小挂件4件、手机5部、手表1块、奥迪汽车1辆、本田汽车1辆等物品,依法予以发还投资人。

  江南农商行内控频现问题

  天眼查数据显示,江南农商银行成立于2009年12月,由常州市辖内原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而成的全国首家地市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该行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截至2020年3月末,江南农商银行总资产规模达到4028亿元。

  据悉,江南农商行是江苏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农商行。2018年8月17日,江南农商行发布接受中信建投证券上市辅导的公告,踏上IPO征程。

  虽已接受上市辅导,但在江南农商银行在内控不严方面的问题仍值得关注。

  2019年8月17日,金坛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江南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崔某帮助企业伪造财务资料,以骗取银行贷款1500万元,案发后银行希望司法机关对崔某从轻处理。

  同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裁定书,江苏江南农商银行常州市永红支行原行长丁某刚因受贿罪获刑。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判处丁某刚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6天;并处罚金10万元;退缴的11.72万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张缘成

文章关键词: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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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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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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