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内鬼”!稠州商业银行员工骗贷自家银行600万 主动投案未被认定为自首

2020-05-14 19:53:03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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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银行金融机构而言,除了需要抵御外部风险外,内部人员管控同样不容忽视。近年来,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自家银行贷款的案例时有发生,给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审查机制敲响了警钟。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人员朱某娇,伙同企业老板伪造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等材料,从自家银行骗取了600万贷款,且至今尚未归还。

  协助他人伪造材料

  骗取自家银行600万

  判决书显示,朱某娇,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大学本科文化,原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员工。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法人戴某与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法人周某预谋,准备以相互担保的方式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骗取贷款。

  彼时,尚在浙江稠州银行负责信贷工作的朱某娇参与骗贷行为。在朱某娇的联系下,戴某、周某二人伪造了购销合同并进行资金周转。同时,戴某、周某两人还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这些伪造的材料最终交到了朱某娇手中,其随后将相关申请贷款材料提交稠州商业银行内部审批。

  最终,天台富龙橡胶有限公司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浙江天台华诺机电有限公司从该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00万元。上述贷款至今未归还。

  主动投案后未被认定为自首

  获有期徒刑4年

  2019年8月,朱某娇主动向浙江义乌市公安机关投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朱某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应构成投案自首。然而据义乌市人民法院调查,朱某娇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朱某娇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朱某娇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600万元返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另据判决书显示,伙同朱某娇骗贷的戴某、周某已分别被判刑。

  天眼查数据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于1987年06月25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35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据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稠州商业银行实现营业收入65.6亿元,同比增长32.71%;实现净利润18.09亿元,同比增长19.77%。2019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1.51%,较年初下降0.13%个百分点。

  截止2020年3月末,稠州商业银行母公司口径下资产总额2233.41亿元,负债总额2013.13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79.25亿元,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4.9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稠州商业银行曾多次被罚。2019年1月24日,银保监会公布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罚单,因未准确计量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不合规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稠州商业银行被罚款610万元;2019年1月9日,因该分行存在操作风险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实,稠州商业银行舟山分行被罚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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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文章关键词: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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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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