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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投资环境生变 新法案加强外资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 10:41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报道 实习记者 邢佰英 本报记者 叶建国

  7月26日,布什总统正式签署了“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这是对1988年通过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最新修订,从而结束了联邦政府内部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外资在美投资和并构的“方式”和“度”的争论。此前,这一争论已经持续了两年之久。

  这次法案修订的背景与近年来几次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失败案例密切相关。在中海油收购尤尼科、迪拜世界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的事件中,两个外来公司都遭遇了美国公众的强烈抵制,民主党和共和党都表示希望改革外国投资审查系统,并促使了这个修订法案的最终通过并被总统签署。

  新通过的法案中,在加强了美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和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国会对有关政府部门的控制。新法案要求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将对外资的审查结果上报国会,且规定,如果收购美国产业的外国公司属于国家所有,审查期将在30日的基础上再延长45日,这被认为将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在美投资产生深刻影响。

  该修订法案将在总统签署后的90天内生效。

  争议尘埃落定

  本次针对<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的最新修订中 ,很关键的变化之一就是,将

能源部和国家情报总局纳入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成员之列。历史上,该机构成员组成曾发生两次较大变化,1993年,将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纳入,2003年2月,增加了国土安全部成员。 

  所以,本次增加该委员会的成员的做法被认为方便和加强针对能源和原材料外资并构的审查意图明显,也鲜明的反映了本次修订的背景。

  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案曝光后,推进<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修订引起美国国会的重视,参众两院都通过提出相关议案来推进这一进程。 

  2006年7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立法调整的审查程序,优先考虑对该修正案的修订法案,但在针对外资在美并购的具体审查方法和力度上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

  2007年1月18日,美国众议院提出了外国投资法的修正法案,获得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支持,并于当年2月28日经过修改后并表决通过。

  2007年2月27日,布什政府发表声明,表示对众议院议案的基本支持。但声明对其中一些规定表示异议,例如允许外国投资委员延长45天的调查期,限制权力下放,某种情况下进行为期45天的“强制式”的调查等。

  不久后,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23∶0票通过了“2007年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改革和增加透明度法案”。

  这项立法扩大了政府对打算在美国涉及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等经济和技术领域投资的外国公司的审查和管理权限,极大地提高了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的权力和地位。

  今年4月,美国商会对众议院的法案表示支持,认为该法案找到了“保持美国安全和保持经济向世界开放”的平衡点,商会还督促参议院也认可众议院法案的均衡模式。

  转折发生在7月11日。这一天,美国国会通过了“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对此,参议员Shelby表示,美国不应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付出国家安全受损的代价,因此,他很赞同众议院能够如此迅速地制定这个修正案,并期待得到总统早日签署。

  但不同的声音也一直存在,其中观点之一是,这项法案的最终签署很可能使未来外资流入美国的成本更高,阻力更大,该法案无疑将增加需要通过CFIUS政府审查的交易数量,而且,这个审查过程将不可避免带有官僚色彩,很多交易因此可能要付出长达几个月的延误成本,对于向来鼓励引入大量外资的做法,这个法案是在逆向而行。

  尽管有不同声音,该法案在阻止可能存在危险因素的外资并购方面还是得到了普遍肯定,美国舆论也更倾向于认为,“这份摆在总统案头的法案将毫无悬念地被签署生效”。

  加强对外资审查力度

  美国杜威律师事务所专门针对该修正案的研究报告指出,最新签署的该法案,将扩大和加强美国对外来直接投资的审核范围和力度,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美国政府对非美国企业对美国公司和其他美国资产并购的态度。

  该报告指出,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在外资审查中作用的扩大将会导致美国对外资进入实施更大的行政干预,这也是为了避免在国家安全问题上付出更大代价。

  新法案要求,官方在未得出外资交易方对美国国家安全没有损害的结论之前,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将对该外资企业进行长达90天的审查,因为该法案虽然保留了以往45天的调查时间,但又授权总统或2/3的CFIUS成员根据情况额外延长45天时间来对审查对象进行材料收集和评估。

  此外,这项法案还加大了对涉及重要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交易的审查力度。美国

财政部部长保尔森公开对这项法案的签署大加赞赏,他认为这项法案使交易中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问题得到了应该有的关注。

  同时,保尔森认为,大多数外资进入美国是为了获取利润而不是觊觎对美国资产的控制,美国欢迎外来投资,无论这些投资是否存在控制意图,而且,去年已经有很多类似的外资并购交易通过了CFIUS的审查,并未引起任何争议。

  而另外一些华盛顿分析人士则认为,这项法案的通过“正值一个特殊时期”,他们预期未来几个月内可能有大批外国国有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试图并购美国的企业。

  美国国会的态度是,不断的针对该修正案进行修订的意图在于通过新的立法,鼓励外商投资于美国,同时保护其国家利益。众议员巴尼弗兰克表示,美国“原则上欢迎外商投资,但是,也将促进系列审查程序落实到位,以避免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特例出现”。

  大体来说,这项法案在保持以往对外来投资的审查的框架下,对审查过程做了细微的改动,法案赋予了CFIUS一些额外的权力,但同时增加了国会对其审查过程和透明度的监督。

  重要的是,在强制性审查方面,新法案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审查过程的规定,<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规定了3个阶段,对于一个并购活动,首先规定了30天的审查期;之后如果在30天之内未能对并购引起的安全问题有结论,则将进行为期45天的审查,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安全问题还是悬而未决,将有15天时间供总统对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建议做出最后的审议。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要求外国投资委员会展开第二阶段的调查,就任何涉及外国国有企业、政府控股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购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这些企业想避免全过程的审查,必须在第一阶段的审查中通过,并不被怀疑可能对美国安全造成威胁。

  该法案给外来投资者的建议是,最好能够采取自愿申报的审查方式,尤其对于可能造成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来说。<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中规定,并购当事者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申报不是强制性的,即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不申报,但是,如果自行申报,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期限是有限制的,如果不申报,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随时审查该并购案,且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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