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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宝:金融衍生品案件处理应注意的有关问题(8)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17:55 新浪财经

  问题:在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或期货交易法当中,是否考虑到证券市场的融资,期货市场可以进行变现抵押物获取保证金,当客户出现交易亏损的时候,期货公司往往会把客户的单子进行处置或变现,这一个变现应该在公开市场上,否则给客户造成很大的损失。想了解一下这一的立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吴庆宝:

  这一个问题的确是很重要的。目前,我们的立法进展不是很大。主要是全国人大和证监会在牵头做立法,我们做了一些参与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层面来讲,也意识到了这一个问题的重要性,但是没有拿出准确的争论或者规定来。从我个人来说,质押有效证券等要有公开实现的途径和价格,而不能由期货公司或交易所来作价。

  至于变现的办法,目前没有制定,无非是通过相关的交易场所来进行交易,这是一种办法。

  第二种办法,也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办法来做。但是,通过拍卖或变卖的交易成本很大。如果按照市场的一般价格变现或实现,对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公平的。这几种办法将来一旦写到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里面,都可以作为采纳的手段之一。

  问题:申请破产保护,净值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破产前,为衍生品提供德担保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吴庆宝:

  协议本身没有问题,一旦申请了破产保护,实现方式会受到限制。因为现在的《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清算或者结算债权债务有一定程序,有先后之分。净值结算协议能不能圆满实现,实现排在前面这几个优先受偿主体权益能不能实现,才能决定净值结算协议剩下多少财产可以供清结。

  关于担保是否有效,这一个担保肯定是有效的,这是没有问题的。按照原先的《破产法》和《过渡期破产法》:

  首先把员工工资安置费用首先要保护起来。

  第二点,国家的税收。

  第三点,才有可能轮到担保。

  我个人认为,一旦法律步入正规,由于担保在先,担保的权益应该是第一位得到清偿的,不应该放在员工工资和国家税收之后。为什么?因为我们的员工都要加入保险,一旦失业,有劳动失业保险保障。如果公司不再经营,显然用不着交税收了,不管是提前预交或是半年度缴纳,都不会拖欠太多。

  担保自然是放在第一位优先受偿的位置。

  问题:刚才提到场外期货交易的地位问题。变相期货认定过程当中,是法院认定还是证监会认定?证监会从某一种角度上来说是管辖交易所,交易所是它的亲儿子,是利益相关方,它是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吴庆宝:

  回避倒不一定。条例具有法律效应,这是没有问题的。条例是国务院委托证监会牵头制定,但是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应当由国务院认定。国务院认定,并不由国务院直接自己认定,还要委托相关部委来进行综合性认定。属哪一个部管,哪一个部是你的主管,他的意见是至关重要。

  证监会重点是监管场内交易,场外交易也监管,国务院规定,归哪一个部管的,哪一个部负责清理整顿。不管是白糖,还是橡胶等等一些变相期货交易,归属哪一个部来管这一个的交易,由这一些部来加以认定。他们的意见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将来综合分析或者来认识各部委的意见来做司法认定,同样也是重要的。

  和讯:从您的角度来说,中国股指期货在什么时候推出比较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吴庆宝:

  我个人感觉,早推出比晚推出好。早推出,很多机构都有了避险的工具。大盘在跌,可以买入相关的避险的产品来规避风险,就可以使广大基民产生稳定收益和规避风险。

  从政治角度考虑,在两会或者在奥运会之后开设金融或股指期货,这是最稳妥的。将来要发生的风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是说以这一个会开或不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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