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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宝:金融衍生品案件处理应注意的有关问题(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17:55 新浪财经

  盘中追保与盘中强平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通知方式。以前,给你发一封信,但是这一个信的方式太慢。还有一种方式是打电话。一般情况下,打电话是可以的。如果这一个客户在飞机上,或者出了国,这就比较麻烦了。前两天北京期货业协会一位领导同志找到我,跟我商量,能不能开通短信业务。短信业务既包括通知,也包括告诉你一些市场信息、市场行情,我说这是可以的,但是必须保证信息的通畅。大家过五一、十一、春节发短信的时候,晚上发的,明天才能收到。这达不到实时的效果。要看到实时行情,除非你是坐办公室的领导,没有人监督你。如果你是业务员,你在看行情,领导说,从今天开始,任何人不能上网看行情。我们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规定,你老上外网看行情,会耽误工作。你老拨电话去查行情,别人电话就打不进来了,还容易泄密。所以,既不能影响工作,也不能影响你投资的热情,需要有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

  2、盘中追保、盘中强平的时限。什么时候来做?你要追加保证金,但是帐户钱没有了,要从别的银行划过来,要留出合理的时间。不要说现在要强停,必须在十分钟之内把资金补上,如果不补,马上强停,搞突然袭击的办法不合适。一定要给人家留出时间。

  3、盘中追保标准的确定。这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不是法律来判断的问题。公司也好,会员跟客户也好,约定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大概齐的标准,应该能够执行起来,而且不至于参加争议。

  4、盘中强平措施的运用。一天平多少、平几次。如果有保护的地方,容易引起争论。

  还有,涉及期货交易所案件的指定管辖问题。在商品期货这一个环节上,基本没有争议。涉及到期货交易所的案件由期货交易所管辖的法院管辖。由上海、大连、郑州这三家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涉及到交易所,都由交易所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一些边边角角地方法院强行划拨保证金、资金等等,钱划走了,不太容易要回来。尽管我们强调司法统一,但是有的时候,为了一些地方利益,这一种状况是避免不了的。在问题出现之后,我们首先要强调好了。

  还有,关于居间人的定位于责任承担。在《期货司法解释》里面有专门的规定,很明确了。但是在实践当中有争议。各户委托的下单人为了做大交易量,为了多拿一些佣金,因为期货公司要向居间人返还佣金,所以他放大交易量。有一位客户发现自己的亏损过大,就起诉到法院。法院发现没有做相关的规定。我们考虑这一个问题的时候,居间人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考虑到他不顾委托人的风险放大交易量和扩大客户的损失,以及期货公司遇到这一种情况视而不见,放任风险的扩大,如何由居间人、客户、期货公司来分担经济损失,这一方面没有规定。我的意见是,因为主要责任是下单人造成的,客户应当每天关注你的持仓量和交易情况,但是不关注也有过错,期货公司为了扩大交易量,扩大在行业当中的地位,客观上是鼓励下单人下单,因为你向居间人返还佣金。行业内有给下单人、客户返坏佣金的习惯,这一种情况存在,期货公司是明知的。客户每一日交易量放大,你也是明知的。人家进出三五手,一下子扩大到十几手、三五十手,风险就大了若干倍。对于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也是有责任。建议由客户在下单人不能赔偿损失的范围之内的20%由期货公司承担。它没有其他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和我们的分析判断,不宜让期货公司承担过大责任,毕竟这一个行为不是期货公司做的,但是期货公司的确有过错,给期货公司一个教训,他下次就不这样做了。但是这一个教训又不能太多,不能让他承担60%至80%。适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下次吸取教训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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