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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宝:金融衍生品案件处理应注意的有关问题(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17:55 新浪财经

  2、司法机关对盘中追保与盘中强平的认定。一天超过一次两次追保和强平不符合期货交易的规范。但是对金融衍生品来说,有一个特殊性。从交易所规则里面能够体现出规则的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认可。不能说这一个东西不知道,就不能算数。这要实事求是的对待。

  这一次论坛给我这么一个机会把一个意思宣讲一下,对各级法院将来执法起到了现行介入和提前宣传的作用,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和问题,还是有很好的预防作用。

  关于盘中追保、强平与当日无责任制度的关系:

  当前应当研判的是:

  1、盘中追保与强平是控制风险的主动新措施,我们已经预见了有风险存在,而不是被动性措施,在相关规则里面明确下来,一旦出现这一个情况怎么办。我个人最反对的是临时出一些控制风险的措施。大家在赌博、在玩拍、玩麻将或玩21点,有人亏得很厉害,说要临时改变规则,发三张牌不行必须发五张牌,我们必须要预见这一个情况。等一个交易完成之后,才说改规则。不能说,出现风险了,特别是90年代的时候,期货搞得更糟。要求客户追求保证金,不然自己停仓。客户很狡猾的,天上九头鸟,地下湖北佬。他们大量持仓,他坐着飞机把全国7家三合板厂全部跑遍了,他认为这7家生产厂今年生产不了那么多三合板。有几家生产的三合板根本不符合要求,国家对进口三合板采取了措施,进口不了那么多,所以中方交不了货。这一个交易所天天找他谈话,让他停仓,不然就要提高保证金。这一个保证金比率已经达到了货物价格的97%,那还叫期货吗,就叫现货了。所以说,不能临时改规则。这一个公司赢了,我们也没有让它赚太多钱,因为大家都赔本了,他赚一点就行了,也别赚太多。所以提前做好准备,不要做好事后的控制风险的措施。或者临时、突发奇想来制定控制措施,这要求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要做到的事情

  2、司法机关作为中立者,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特别是大家都同意了,已经实施了,大家都认可了,司法机关也应该认可。不能说这一句话不等,这条就无效。有个别的司法机关就这样,发现几个字觉得不顺眼,就算无效。现在有一些人的观念还是保留在2000年前后的市场环境下。

  一方面,我们自己要学习。

  另外一方面,希望在座的给法官一些条件,让我们多进行交流和学习。能够把市场最新近的理念掌握住。不能作为权利者,我说了算,这一个是不对的。

  3、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可以将其解释为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规定精神一致。条例把每日结算,改成了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就是一天结算一次。但是对金融期货来讲,一天的结算不止一次,但是里面也有一个问题。十分钟之前亏损了,你要它追加保证金,他也追加了。但是过了一个小时,价格上去了,他有赢利了。刚才追加的保证金,退还是不退。你刚才不是变相多收保证金了吗?这一个问题要沥青。你是真实的当日结算一次,还是当日结算两次,这要考虑明白。一旦行情波动,就要让人家追加保证金。本来是5%保证金,一天下来要了人家20%至30%,这不一定合适,我们要控制。但是这一个控制被大家认可了,我们也要认可。

  还有,交易所规则中规定盘中追保、盘中强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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