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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宝:金融衍生品案件处理应注意的有关问题(7)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17:55 新浪财经

  还有,关于他人提供担保财产的责任承担。他帐户没有钱,他提供了别人的资金,或者另外一个帐户有钱。跟期货公司约定,一旦亏损或者透支达到了约定的风险警戒线的时候,期货公司有权从担保财产当中划拨资金来替他承担责任。对于这一点,有关的客户也找到我们,说约定是违法的。司法明确规定不允许透支交易。他说得也对,但是我们还有一个灵活掌握的情况。往往客户希望能够暂时保留持仓,希望行情反转或反弹,使它摆脱保证金不足或者风险。出现这一种情况,如果客户和期货公司有这一个约定,法院还是认可的。只是有一个最低限度。在保证金亏损到零的时候,这意味着亏损的是客户自己的财产。只要有相应承诺和担保,期货公司保留持仓是可行的。如果亏损的是负数,再破大亏损,则是由期货公司来承担责任。这也同样体现了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求期货公司控制风险,是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下的。不能说完全把这一个责任都推到客户自己身上。因为期货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来控制市场风险。不能说,你有财产担保,我就不管了,这也不行。

  还有,关于场外金融期货交易的法律地位问题。不管是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各地还有一些银行开了一些外汇交易场所来做外汇买卖,还有上海有黄金期货交易所,还有黄金交易厅,这一些是金融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场外交易。按照修订的条例规律,这一些是非法,这一些交易可能是非法衍生品交易。这一个问题上,我们要客观看待。因为我们不可能把所有金融产品都纳入到期货交易所里面交易。日消费量最大的白菜、鸡蛋、酱油等是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用品,纳入到期货交易是最正常的。但是纳入到期货场所交易里面的产品,必须有另外一个功能,就是价格和价值发现功能。如果没有这一个功能,交易就是没有意义的。刚才举了一个例子,一斤白菜两块钱,想炒到十块钱,不太可能。一方面,它不值那么多钱。另外一方面,政府也不干。这是政府菜篮子工程决定的,这是为老百姓谋福利,是保障基本生活的,拿来操作是不行的。但是电、水、钢材、农产品、工业产品等等有价值、价格发现功能,把他们纳入到交易所里边进行交易,这是有意义的。对一些小的品种,完全纳入到交易所内,条件并不成熟。而且一旦交易起来,很可能会发生一些人为的控制和人为操作市场的风险。大家回想90年代郑州商品交易所发生的小豆的交易以及北京商品交易所绿豆的交易,最后导致了崩盘,这是为什么?是几个大户在抗争,就没有炒作的意义了。就是三五个人做这一个事情,有做空,有做多的。最后大家坐下来谈判,你给我多少钱,我给你多少钱,这一个事就了了。所以,这一个品种要大,要有参与的意义。如果品种很小,市场产量低,再拿出来交易,目前来说没有太大意义。

  对于场外期货交易,我个人认为,凡是经过国家审批的,尽管采用了期货交易的手段,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人家采用了期货交易手段,只能够场内允许,场外就不允许,这不客观也不现实,允许你做,为什么不允许我做。好的先进方式方法我们都可以参考。中国人本来没有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把国外东西搬过来照样用。现在说场内是合法,也不一定场外就是非法的,要有宽容之心,让大家通过不同手段和方式把市场做活。

  我的演讲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只代表我个人的观点和意见。对的,大家可以吸收。错误的,可以拿出来批判。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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