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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并购重组高峰论坛10月29日(上午)(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4:36 新浪财经

  这里面我们还谈强化国家经济安全概念化,这件事有意思,这所谓国家经济安全概念不是法律问题,有概念要把它化成法律规则,要注意国家经济安全,不能影响民族经济,这都是口号,直接放到立法里,这也有一个背景。大家知道从去年两会以来,社会上提出很多呼声,把这个问题政治化了,从社会角度把它政治化没有错误,咱们作为普通人,中国人全吃麦当劳和汉堡包,没有中国饭可吃,中国人全喝外国水,没有中国水可喝,我们只能从这个角度提问题。这种问题在去年两会时体现出来,形成一种呼声,造成从立法、从各个行政部门执法角度造成一些变化,但是这个变化大家某种程度为了完成政治任务把它体现出来,这些经济安全的概念还是一些政治口号,其实说起来这些口号没有必要在法规里面出现。但是这些东西先放到法规里面,表现出主管部委对这些问题重视态度。

  在新的规则下职能管理权限,商务部的权限最宽,其次是工商局,工商局除了原来登记职能以后,对于反垄断,商务部分了一部分,外资并购当中的垄断,将来反垄断法出现以后,工商局在内资企业的反垄断问题还有更大作用,外汇局依据75号文件做登记,这刚才我们已经介绍过。这次最大的赢家是证监会,为什么这样说?原来我们叫小红筹上市,这个问题是把证监会审批权限给取消,在2003年颁布许可目录里面,国务院把证监会对于小红筹上市问题,出现无异议函权限取消,这次制订兼并收购规则因为谈到换股,换股目的是为了将来上市,所以证监会提出来,这里面也有证监会的权利,证监会积极要求在这个问题上要参与,一直到7月13号,我们制订新兼并收购规则,差不多是倒数第二,到7月13号这个问题没有提出来,到8月8号最终颁布之前,证监会就在新兼并收购下面关于换股下面加了一条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需要证监会审批。这条颁布以后立即在市场上造成极大振动和混乱,有几个问题:

  第一,不知道证监会的审批只适用境内外换股这样的项目来上市,还是说也适用所有现金收购形成项目,虽然是在换股那章里面说,只要它上市就要证监会批。但是说的地方是在换股这一章里,所以这一点不清楚。其次如果要审批是说在新规则颁布项目要审批,还是新规则颁布以前,做完重组项目,也没有清楚。造成这个事情的原因在于证监会本身有不同意见。

  第二,由于证监会参与新的并购规则时间非常晚,也没有想好一整套思路,怎么去管,怎么解释这个事情,所以从8月8号一直到今天,证监会所做的事情除了在新兼并收购规则里边所加一句条文以外,证监会颁布行政许可文件,要到境外上市需要到什么文件,走真正程序,那颁布一个文件,但是对于留下最大问题,到底是换股还是现金收购,还是两者都是需要审批,证监会一直在口头上模棱两可。在9月8号前后上市的项目,所有的公司、律师我们都熬了很多夜,主要是研究问题分析法律危险。如果我们在那时候行,不要证监会审批,过了没几天证监会发布规则说,证监会的批示了,这种情况下上市就得暂停,如果一旦出现这种风吹草动,股价一定会有大幅度下跌。境外投资者非常乐意做的事情,在美国这种地方有很多集体诉讼律师都非常乐意做这件事情。因为大头行资金雄厚,钱袋子很深,返过来对头行来讲这个风险没底,做一单业务,兜里没增加几个钱。在这个时候这件事情造成很大振动。一直到今天我们做了很多咨询讨论,那时候有在纳斯达克上市,跟每个交易所,还有美国SEC,跟他们打了很多交道,做了很多解释。通过这个过程,为什么说中国证监会是最大赢家,本来商务部辛苦做了一年,做一年重点是要制定换股规则,现在换股规则制订出来了,证监会把行政许可审批权又拿出去,不光是在换股问题有审批权,而且在别的项目上也在主张审批权,但是证监会的审批权问题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可以具体案子具体分析。因为从2003年证监会发无异议函取消以后,一直到9月8号建立新的收购规则,证监会没有主张什么,按照我们国家

证券法的规定,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到境外上市,是要证券主管部门批,但是规定有一条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进行审批,从证券法的大法到证监会具体审批权中间要有一个依据、有一个过渡,国务院让管的才能管,不让管不能管。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套用到投资项目,早在1997年红筹指引,比如中国联通这样大公司,我们临时设境外公司,然后到境外上市,所有红筹项目证监会都是依据红筹指引进行的审批。依据红筹指引也有问题,在红筹指引下对于民营企业反城投资我们叫小红筹,对于小红筹无异议函的权利,2003年被取消。在有红筹指引的情况下,对于小红筹权利已经取缔,权利集中在大红筹审批上。到1998年六部委规定不是国务院规定,是六部委规章,也没有授权给小红筹审计,这一点证监会还要做工作,有积极性必须到国务院做工作,用旧瓶装新酒,从法理上有问题。

  换股规定我们给大家做了点介绍,文字都有了,大家看就可以。换股规定具体做法境内股东,我有一个公司是内资企业,股东就是我,我现在到开曼成立了一个公司,然后拿着公司到境内收购,收购的结果就把它装进去,这是做这件事情。在这件事情上面我们还增加了一件事情,做换股时候要请境内并购顾问,这个目的一个是使换股有比较好的参考,我们刚才谈到境外公司价值是多少,境内公司价值是多少,境外公司基本情况怎么样,这些东西都需要掌握,从审批部门都要掌握基本准确情况,谁能有能力做这件事情是财务顾问,这里规定请境内并购顾问,董事也给境内提供机会,境内同行业也有机会。但是由于证监会规定,至少我所有客户不论是本土企业,还是投资基金,大家众口一词说反正不换股,现在换股规定操作执行受到影响,刚才也有人问到换股的事,为什么换股大家不敢动,我们把基本程序简单介绍一下。

  换股基本程序是说,第一步先把它报到商务部,商务部都批的以后,当然要求一大堆文件,都批了以后发一个六个月审计有效的批复,工商局给八个月有效的工商登记证,然后在这个情况下再去办完成整个并购过程,整个并购过程做完以后,最终才能换发审批,这是商务部的基本程序。除了商务部程序以后还有其他的程序,工商局程序、外管局程序,这个程序各部门怎么协调,大家还要摸着石头过河,不确定性非常大,境外投资基金在不确定情况下,境内企业计划今年做这个事情,明年年底上市,时间上有准,比如我走换股程序,什么时候能走,没法告诉你,因为规则不清楚,这种时间确定下要把握,由于有了换股规定做的可能性有。

  第二,从境外投资人角度来看,投进去一个亿美金什么时候能退出,实现投资目的也不知道,没法相对准确预计时间。包括换股能不能换成,换股之后能不能上市,我们还按照原来现金收购形式走就是了。这是关于换股,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我们这里先暂时不讲,大家看文字就够了。

  这个题目专门谈了中国证监会是小红筹,包括上市监管,刚才我也谈了很多,文字东西就是一般的程序,至于背景方面,更复杂一点法律背景也给大家介绍了。

  案例和实物时间不够了,我们就把法律环境变化做一下介绍。我给大家一点提示,我选择这几个案例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大家看的时候可以由一个参考。第一个案例是华平、中信资本收购哈药。我介绍情况基本都在哈药上市材料里,都做了公示,已经是公共资讯,不需要保密。在这个案例里我们会看到实际上这个案例通过收购,基本上可以作为投资基金收购大型国有企业这样的案例,这个案例遇到很多问题也很复杂,大家可以看文字。

  第二个案例是浙江卡森,它是典型的民营企业,是在皮革制造业里的龙头企业,我们做这个企业收购恰好在2002年并购规则基础上,我们把材料递上去,到了商务部之后,2002年规则开始生效,等于是按照2002年规则做的。这个案子基本上能够给大家提供参考,在2006年新的兼并收购规则之前,投资和收购上市的程序。

  第三个案例是深圳迈瑞重组及上市,这个项目在2005年11月做的挂牌。今天时间不够,我没有办法把每个案例当中法律问题给大家细介绍。我们刚才讲法律变化基本背景还有主要案例都做了说明。我给大家讲到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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