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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并购重组高峰论坛10月29日(上午)(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4:36 新浪财经

  再一个问题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外国并购,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这里大家注意,这里有几层意思,一是大家对于国有资产转让,过去大家说并购社会上有一些议论,外资并购能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外资并购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这种办法,按规定去操作,国有资产最近这几年,对于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有一系列的办法,办法越来越细,国有企业要专人必须挂牌,有的说不是并购,我是一个合资企业,向外方去转让,这个转让现在国有部门要求挂牌,有的说一挂牌产权交易所要收费,我就是转给外方,那不行,必须得要挂牌,通过市场化的任务行为来避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走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出了很多问题。为什么有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有的把股权卖得很低,最后一查就是亲戚关系。要通过市场化行为挂牌,甚至通过拍卖这种情况国有资产怎么流失,市场判定是多少,低到底低得合不合理,高要通过市场化来规定,所以要按照这种规定去操作。

  上市公司的问题,去年发布这个办法应该是很有意义,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于股权分制改革涉及到国有股,这个办法是很大的突破,因为今天关系不能在这里详细讨论这个办法,大家看要通过战略投资者进入国内现在

证券市场里,两千多家公司里,其中有相当多的数量,有外商投资股份在里面,
股权分置
改革都要用战略投资者办法可以进入,办法里有新的办法,比如像审批程序,我们各种形式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在中央政府审批,不管是新设立还是以后变更,报批手续都是由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转到商务部门审批,但是上市公司管理办法,投资者直接向商务部来进行申报,这在所有规定里没有,很多人都不注意到这一点,这都是新的一些变化。外商投资并购境内企业税务上怎么规定,这就按相关规定来操作就可以。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什么待遇?还是有一些差别。并购企业从境外来新的增资这也可以算。实际控制人以外外国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超过25%,也要享受,外国投资者在新的企业里,这一点没问题。

  现在外国投资者进入以后,审批由什么机关审批。到底地方能不能往下授权,现在不是很明确,这个规定现在写得很清楚,本规定审批机关为商务部和省级主管部门,商务部只授权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我们现在省级商务部门,现在外资投资审批权限经过这几年不断下放,现在省一级政府,有鼓励类和允许类,限制类五千万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审批,至于说地方政府再放到哪一级去,比如市县就根据地方政府来界定,广东给市县权利相当大,甚至也是一个亿的美元,但是要到西部地区,是不是到市县那不可能,情况的差异性很大,这是根据地方政府来安排和界定。其他类的项目地方政府把权利都放到,只要有政府一级审批就有权利审批外商投资项目,但是并购项目国家确定非常清楚,只授权省一级上午部门去批准,市里面能不能批并购,批了肯定无效,这一点大家要去把握。现在有个别地方政府掌握,要批就出了问题,我们学习这个规定这一条非常关键。大家注意还有一些特殊项目,虽然不是五千万或者一个亿以上,但是仍然要到商务部来进行批准,这是涉及到国家限制项目,特别是服务贸易领域项目,比如搞一个医院,办一个会计事务所这没有多少金额,也可能几百万美元,这几百万美元地方不能审批,必须报到商务部来审批。今年年初三月份以来商务部对七八个服务贸易类项目,授权的审计,比如我们委托地方商务部门审批,比如有做批发零售,要设立专门做进出口的,过去都是在商务部审批,后来委托省级商务部门就可以批。现在国家还有规定,比如做批发零售,要卖汽车化肥,做店铺要做几百平米以下零售地方省级科一批,做好几万平米肯定地方批不了,还要看特殊规定。对于境内公司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境外设立的,并购与其有关联公司得如何审计,这里面明确讲企业和自然人,境外设立控制公司名义,境内关联公司应到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企业和自然人与其在境外设立公司,境外公司回来再收购,境内与你有关系的境内公司这种审批一律到商务部进行审批,这说得很清楚,过去有的说境内公司出去境外,注册回来再收购我自己,这种都要商务部审批。这里还专门加了一条,当事人不得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方式规避要求。对特殊行业并购如何报批,这里面也和原来暂行规定相比,这里面加了一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或影响国家安全因素,导致中华老字号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地部门应该向商务部上报。因为有些行业,有些老字号在产业里面不一定体现出来限制,或者到商务部来审批,不一定是这样。有些是重点行业,但是这个产品,比如拿老字号为例,在产业目录里能说产业部是鼓励限制还是允许,有的商业老字号要开餐馆,那在产业目录里肯定很宽松。但是要把全聚德并购,那政府就得研究怎么操作。现在涉及到老字号,涉及到重点行业,对这个行业就涉及到经济安全,这个事儿要商量。大家会说这怎么掌握和界定,是不是经济安全自我有判断,要生产矿泉水也涉及不到经济安全,大家要有判断。

  外国投资者并购后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资产并购以后,原来欠的债不能一笔勾销,得把它承继国代,这没有大的变化。而且怎么去发布公告,大家都要去看条文。外交投资者并购资产如何评估做价,这虽然是老的提法,我这里还要强调一下,我们并购很多项目之所以难成立和发生,最终主要问题还是价格,大家关注点项目最终讲价格卖得合适不合适,如果赚钱那国有资产不讲流失,那肯定是赚了大钱。关键价格问题最终还是落在评估方法,我们在2003年暂行办法之前,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模糊,我们一般都用资产重置法,都是用帐面价值办法,这种比较稳妥的办法,这种往往不能成交,外国投资者来不能接受。我们总2003年的时候,规定就写了这条,应采用国际通行评估方法,什么是国际上通行评估方法,业内人士可以去看,我理解好多都用现值法,这给大家法律空间很明确,并没有要求账面价值,至于用限值法操作,用国有操作办法,该挂牌挂牌,该拍卖拍卖,但是要走这些程序,这几年我们有成功的案例都是这么走的。

  并购当事人为什么要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如果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并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定得说清楚,有些投资者说我来并购,我提供登记注册证明,威尔逊开办,拿了一个证明也看不出什么,总得说明他们有没有关联关系,不说清楚没法套法律关系,政府对这条有明确要求。并购付款期有多长,这大家也注意一下,要说对并购管理,国家2003年的规定,对于并购国家控制很严,审批上当时讲,实际上我们也授权到省级政府去审批,并购特点就让投资者一次性出权,和传统嫁接改造形式,一般都是投资者一出资,突然做价,一般都出三年,并购就是马上操作,政府要求审批的时候,要求三个月内出清,对出资期限有要求,并购没钱来并购什么,政府规定非常严。现在《公司法》对交纳外商资本都有新的规定。不管怎么说我们对并购都要明确按照规定操作,《公司法》对其他一些操作有些可能放宽,对并购就是这样。

  股权并购后企业注册资本如何去计算,我想这也是基本法律问题,不用多说,原企业注册资本就是企业并购以后注册资本,要增值就把它加上这都很清楚。并购后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额怎么计算,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投资资本不得超过三倍。其他一般类型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允许投资比例在三分之一,1200万美元以上可以占三分之一,这稍微有点宽松。资产并购新设立外商投资总额如何计算,这有点变化,因为资产有购买交易价值,由实际生产规模来确定。按照实际最后评估多少,然后设立资产并购投资总额最后来确定,因为企业交易价格和企业原值大部分是不同的,大部分是低于原值,因为我们企业很难卖出高价来,我们也希望能像当年华为卖爱默生的价值。我们要按照最后评估价格来确定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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