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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并购重组高峰论坛10月29日(上午)(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4:36 新浪财经

  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是否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并购活动操作有一个时间差,并购外国投资者进入都要快点运营,因为并购企业要真正在国内运营,必须得有运营载体,得变化外商投资企业才能运营,外商投资企业还得经过政府审批设立过程,设立完了以后才能进行运营,所以在企业并购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的做得好,往往一次性就操作完了,有的要把它断开,不能说并购发生这头运营,外商投资企业还没有,运营就没有法律主体,怎么承担社会经济民生责任,这就出了问题。外国投资者资产购买协议包含哪些内容,这不具体说。并购政府审批时间多长?我们这里明确规定由原来45天缩短30天,这考虑投资者需要,并购想快速发生,政府审批时间相应缩短到30天。

  对并购顾问有何要求?这里出了新的并购顾问,业内人士和中介机构出主意,这回咱们就捆在一起,要做上报材料得做并购顾问的要求,顾问是什么情况,并购顾问要符合什么情况,然后把材料都做在一起,并出主意自己实力不行。比如弄两个人出国能力都不行,那绝对不行,对中介机构也有明确要求。应该报送哪些文件这也不用说了。

  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这里头涉及到国内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这次规定这里讲得很清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与其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要在外上市,股东持公司股权,购买境内公司的股权适应本节的规定。在境外上市,拿钱回来再收购,公司按照这个规定进行操作。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要批准应经国务院管理机构批准,这一条写得很明确,必须经证监会批准,这写得很明确。而且权益在境外上市境内公司,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要想到境外上市公司设立这种情况,应该有什么条件,这里一二三四讲了,不能说企业现在一塌糊涂,通过这种形式再转变一下,再包装一下,那不行,必须非常规范。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如何报批,必须经商务部批准,应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设立特殊不能公司属于海外投资,必须是经商务部批准。

  审批程序,特殊目的公司审批程序是什么,证监会要批准,商务部要进行批准,出去的时候要批准,证监会要批准,回来的时候收购境内企业这也要商务部进行批准,这说得很清楚。而且单独发特殊批准证书这都有具体说法。特殊目的公司要报外国公司情况,都要向政府进行报告。还要把资金调回,向境内公司提供贷款,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把资金再调回来。

  大家注意一下特殊目的公司,过去说的概念公司,政府现在明确什么样可以出去,出去是什么样的手续,回来投资并购的企业,要享受什么样的待遇都明确了,这大家都清楚,回来都达到什么程度,这大家要清楚,并购回来都还是原有并购,这都非常明确。有的企业过去有那种想法,我转一圈出去以后,变成外商投资企业,过去没有两免三减现在有了,这都是不允许的。当然你要真正出去,要达到一定条件回来并购,然后进行操作那是另一回事,自己转一圈回来这轴情况,这个条件限定非常严格,而且资金范围回来收购都有一定范围,必须实力相当,这讲得非常明确。

  股份公司包括上市非上市都有差别,不是境外企业到境内,H股上市,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外资股份达到25%以上,可以变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政府也有特殊规定,不是你是股份公司就可以三减两免。

  反垄断审查,这主要对跨国公司来讲,2003年讲得非常明确,政府对并购能不能形成垄断,这一条政府非常严格,这些年审批机关严格把关,我们逐级进行审批,大项目地方批不了,过去三千美元以上地方才能审批,现在必须到中央政府,大项目要国务院进行审批,不能随便让它形成垄断。这么多年那个行业被外国公司垄断。并购一方当事人涉及到营业额,要进行反垄断审查,必要时候要采取听证,开听证会,不行要采取措施。对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要进行审查,如果造成过度集中等等,要做出是与否。当然有一些情况也可以避免,过去这个行业发展落后,外国投资者带来最先进技术,到行业填补空白,这我们肯定欢迎它,把行业水平提升。这个行业外资一下进入,占有市场份额很大,就像大规模集中电路我们以前没有,外国来了,我们不能说他们垄断。投资性公司是否适合并购规定,这里头专门明确这一条款,投资性公司是特殊形式,我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中国企业经济组织来设立合营企业,投资性公司是跨国公司它到境内来,中国境内设一个企业,然后由这个企业再去投资若干企业,实际把投资者从境外移到境内,这是政府给的特殊政策,如果简单看法律条文套不通,投资性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怎么能去投资,也是政府给的特殊政策。

  上报文件这里头有规定,上报文件一定要用中文表示。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中国企业经济组织设立合营企业,这是合资法1979年定的,中国从来没有讲个人,个人不能作为中方投资者来做,这是过去大家都穷的时候,肯定是这种情况,现在不一样了,现在中国国情变化了,个人有钱的多了,有发明,有明星,他们都很有钱。所以个人现在国内企业已经拥有股份,不能并购以后把个人股东扣出去,所以就承认这种事实。当然说大法修改,肯定以后要修改,但是前些年是从不同角度考虑。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该公司企业性质是否自然改变。这里头为什么写这一条,有的人说他过去是境内公司的老板,他们就拿外国护照,现在是外商了,这个企业理所当然变成外商投资企业,拿过去是内资企业没有优惠,这回变成外商投资企业那税收要减免全都来的,这种东西好像有道理,但不是那么回事。我们说清楚,即使合法变更,身份变的,如果你真正从境外发了财,赚钱到境内投资,你不能转手把原有的东西摇身一变,这种案例十年前就有这样做,现在有人本事越来越大,动不动就护照,这肯定不行。要都这样干,整个国家就乱套了。政府人员有什么要求,都有明确讲。

  并购一些规定,我认为比较重要的东西,咱们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一下。

  主持人:感谢胡司长精彩的演讲。这个法规出台引起了我们业界非常大的轰动,尤其是关于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红筹上市这些规定,原来在自由领地做了很多限制。我曾经在一个月之前非常荣幸请胡司长给北京律师做了一个培训,参加培训主要是并购委员会以及其他53个委员会的主任,当时北京律师反响很大,提出了非常精彩问题,胡司长回答更加精彩。我们不要忘了,他今天是官员身份,不管他回答问题是代表官方观点还是个人观点,他的问题都将非常准确,下面看看哪位有问题,可以想胡司长提问。

  提问:胡司长您好,您刚才最后讲规定第58条,不改变原公司企业性质,这一点有道理,不能因为国籍变更就两免三减。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从法律立法原则上讲,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接触的领域,如果这个企业老字号垄断,或者不允许外商投资经营范围已经在经营,现在大老板第一大股东变成外国人,这方面不进行新的限制,这和立法原则有一点矛盾,今后会不会有这方面的调整?

  胡景岩:我还是重申一下,今天解释是代表个人的。这块我们在法律上,判断事情都要有一个实点来界定,因为企业原来是老字号,假设你原来是境内人士,但是你不管什么原因转成了境外身份人士,只是现在你的身份变了,那原来投资行为是在境内的时候投到这个行业,当时政府允许你,这是企业本身事实,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操作,现在身份变了,并不是说身份变了以后要按政府什么规定进入什么领域,就要按照现在身份界定试用法律。这种情况国际上有各种情况发生,现在境外人士还转成境内人士,现在国家对于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法律,香港不允许开赌场,不能说变来变去,得按现在法律身份来界定。不能现在的身份和过去的事混起来,这很难判断。政府官员最后下海,再把政府的事连上,那不是那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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