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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并购重组高峰论坛10月29日(上午)(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4:36 新浪财经

  提问:从规定出台以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不管是投在哪个行业,在海外都得证监会批准?

  胡景岩:有些事情得问证监会,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要国内企业转出去,然后再转回来,这里头规定写得很清楚,特殊目的公司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在座很多说企业到境外上市,是否需要政府去批准,这得问证监会权威解释。如果这种上市回来要做H股或者其他什么股,上市转手变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要进商务部批准,至于有的人原来就跑香港和英国,做公司就上市,不知道怎么出去,证监会是不是同意你,这得看证监会怎么去说。如果那样行,大家早就出去了。

  提问:

证监会有一个规定,做H股只要有国有股成份在里面,在海外上市都要证监会备案,如果做红筹已经是外商投资企业到中国来,然后把它股份出去上市,这好像没有要求证监会备案。

  胡景岩:所说红筹大家不清,如果红筹转出去再转回来,那就是目的公司,至于说以前怎么回事儿,那说不清。

  提问:我现在做一个世纪项目,我的客户是自然人,然后转到开曼注册,现在想在国内收购,可能涉及到国家中华老字号,会不会有反垄断,因为从公司法律主体上,法人肯定是实际自然人。

  胡景岩:我们产业的领域,包括老字号特殊控制,我们把外国投资者这个概念要界定清楚,我们在法律上掌握,属于在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自然人回到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行为,这是从这个概念理解,有的人理解往往再追深一层,外国投资者到底是谁,有的人说是我境内,他爷爷是在境内,或者父亲在境内,那是中国企业,不是这个概念。我们鉴定你以注册地为标准,要同外国者来看待,包括华润公司过去也是境内出去到香港投资,回来要适应法律政策,不能说就是百分之百控股出去,但原则都要这样操作。

  提问:胡司长您好,有一个问题关于审批金额问题,实际上在操作过程中很多外资企业上报的时候,会把股权转让,或者交易切割成两块协议,一块协议和注册资本一致,另外一块做其他科目和补偿金,这一类审批控制原则怎么定?

  胡景岩: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老问题,地方政府总是希望权利大一点,有的企业希望地方政府去

审计,不愿意到中央政府审批,当然各种原因,是不是程序问题,不管怎么样,也有地方过去采取化整为零的做法。大家要注意经过改革开放到今天27年,政府对这种审批权限的管理,现在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严,想规避也不太容易。比方说一个项目化整为零越权,很多其他部门在制约你,海关走得通吗?税务部门走得投吗?明眼人一看这个企业就是投资者行为人做的。很明显的企业很难进行这种操作,假如有五千一他就上来,也可能变成四千九,这种很难去操作。企业该走哪一步,应该去走。有时候规避到上面不一定是坏事,经过上面企业到什么时候没问题,自己操作把握不准,说不上出了问题。投资者自己应该有一个判断。

  提问:一种情况是过去比较多刚才您说的虚报,还有一种情况成交协议把注册资本去申报,实际上这个公司有溢价的部分。

  胡景岩:法律规定讲得很清楚,比如股权并购是多少就多少,没什么说的。最后资产市场价是多少,交易价都很明确,定价定多少,购买合同都有,除了购买合同以外再签地下协议肯定是伪规定,这都比较清晰,购买协议是多少,相应注册资本是多少,这都很清楚,除非没有公开购买协议,这一道又违规,我觉得企业很难避开这些事情,如果这样操作审查的时候,哪一级政府都挡住,就过不了这一关。

  提问:境外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收购境内公司股权,还需要商务部审批吗?

  胡景岩:必须通过政府审批。

  提问:咱们讲的设立特殊公司情况,商务部哪个部门审批?

  胡景岩: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当然我们部里头相关司局肯定都要串起来进行操作,比如我们负责海外投资我们专门有合作司,要外商进入境内投资那是外资司,当然条法比较敏感都涉及到条法司,都要涉及到,各自有侧重点,到海外投资合作司肯定操作,但是到境内投资操作肯定外资为主体,一般都是这样。

  提问:最后报材料是报给办公厅吗?

  胡景岩:报办公厅。

  主持人:掌声感谢胡司长!我们发现近阶段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收购数量越来越多,尤其是对中国的制造业,我们今天请第二位嘉宾,这位嘉宾曾经是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读书,读完书之后去瑞士,去瑞士读了一个学位,在瑞士回来之后应该好好地工作,不知道什么样的魔力,他又去美国哈佛大学读了法学硕士,他的求学经历横跨亚洲、美洲、欧洲。读书之后他在美国事务所工作六年,掌握理论和实践经验之后,他回到祖国,在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工作。下面我们用热烈掌声有请李贸昶律师为我们做精彩演讲!

  李贸昶:大家早上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新的外资规定和事务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大家都知道今年9月8号以商务部为首六个部委制订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新是相对于2002年外资并购企业。这两天听讲座,我刚才看到有很多人讲座,一些实际情况背景大家都了解,这个规定是在背景下发生的,目前在全球经济范围内,

中国经济比较看好,还不光是所谓看好的问题,在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接轨进一步密切情况下,我们在谈外资并购问题,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开始变得非常多见。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大背景我们再稍微补充两点,一个是刚才谈到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接轨,还有一个大的国际法律下面的发展,大家都知道中国加入WTO,按照我们加入WTO的承诺,我们境内各个领域的市场,对外资有进一步开放,也使得外资快速进入有的国际上法律依据,我们在WTO里有了这种承诺以后,我们国内法必须有相关配套,这相关配套一方面使得境内往外看,使得我们招商引资,使外资到中国来并购有更好的管理,从外部往中国市场来看,中国根据WTO下的承诺进一步把对世界各国所承诺外资准入中国市场这些规则,进一步在国内法具体化,具体化结果我们大家能够看到,我们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WTO承诺,有哪些领域外资可以进入,多数控股少数参与还可以独资经营等等。更进一步在这些外资可以进入的领域,由于中国市场和国际经济的接轨,使得现在中国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以后,使得中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已经可以和境外资本市场、跨国公司更好地接轨。在这个背景下,我们看到兼并收购,其中商业上的原因,我们中国市场已经达到这个目的。

  这个立法背景我们从很早开始,从80年代后期那时候国际计委开始规定关于引进外资,利用中国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那时候我们没有想到这是搞兼并收购,从当时国家计委角度,有一些国有企业把它搞活,为了让技术升级换代,可以进行技术改造。外资已经开始把它看成是兼并收购的机构。这件事情到了90年代的初期,那时候已经达到过一个高潮,尤其有一些在香港的运作,他们搞了一些基金,在中国做了一些行业性的收购,那时候的收购他们是捞到一笔,三资企业法规定可以先做合资,或者先做三资企业法律文件然后后出资。他们的做法是什么?在中国找到好的企业以后,那时候在水泥、轮胎那样的行业,他们就找到这种行业的特点,也比较有规模,可以连锁经营。在那种情况下,他们开始进行行业性的收购,他们先收一个项目,然后再去找各种基金,在中国行业有这样好的项目把它串起来,将来会有很好的回报,这样有资金开始汇集起来。但是也有一个问题,一旦资金筹不到,这个项目就会不了了之。所以在那个时候刚才胡司长讲,那时候商务部紧急牵头,在部委进行讨论,商务部整个体系内部做了培训,对于外资并购就开始引起注意,另外我们国家在会计规则上也开始制订新的规则,如何做会计计算也开始制订配套规则。但是真正以规范外资并购为目的这样一套法规一直到2002年才出现,2002年的时候亚洲开发银行给商务部条法司做了一个赞助项目,这个赞助项目就是亚洲开发银行动用他们的资金,帮助商务部,当时还是对外经贸部,帮助对外经贸部制订规则,请了很多专家。中国律师行主要请的是我,当时还请的一家美国的,一家德国的,一家英国的,目的使得这样一个律师团和顾问团有比较广泛的交流。但是2002年规则制订以后,我们看到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在2002年规则里面得到解决,因为当时我们国家从商务部角度讲初次开始制订兼并收购规则,在国际上很多通用的东西,比方今天有人谈到换股,换股这个概念是在2002年的时候提出来,大家如果看2002年的规则,对换股已经有原则性规定。但是换股最主要的问题我们现在国家还是外汇管制资本流通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换股会影响到外汇管制问题。也就是说境外的移股和境内移股,每一股所代表价值和反映价值的货币是不流通的,在这种情况下换股仍然不会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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